(2006年7月28日 公复字〔2006〕3号)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适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公请字〔2006〕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2006年5月31日以前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中“十二个月”的期限可以自2006年6月1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