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的处理

第十二章 现场的处理

第七十六条 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勘验、检查指挥员决定是否保留现场。

对不需要保留的现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对需要保留的现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指定专人妥善保护。

第七十七条 对需要保留的现场,可以整体保留或者局部保留。

第七十八条 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勘验、检查指挥员决定是否保留尸体。

(一)遇有死因未定、身份不明或者其他情况需要复验的,应当保存尸体;

(二)对没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立即通知死者家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三)对没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外国人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立即通知死者家属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官员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外国人家属或者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官员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外事部门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