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

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十四条 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22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