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台湾渔船”,是指航靠大陆、在台湾地区注册具有台湾地区港籍与船籍的渔船、小额贸易船等船舶。

第三十条 《台湾居民登陆证》、《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由公安部统一制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等值外币”,是指处罚裁决当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相同罚款数额的人民币可兑换的外国货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以下,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