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条令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可参照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条令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二日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