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22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