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 则
2025年08月10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出境入境证件”是指:护照或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无效的出境入境证件”是指:破损(不能辩明身份)、过期或被宣布作废的护照、证件、签证、签注,以及我国不承认的护照、证件和非法取得的护照、证件、签注等。
“伪造的出境入境证件”是指:全部伪造的出境入境证件和采取改项目、拆装证件的资料页或签证页、揭换照片、伪造签证、伪造边防检查验讫章或者其他印章等手段变造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人员所持的出境入境证件中,只要有一项是伪造或者变造的,即被视为持用伪造的出境入境证件。
“他人的出境入境证件”是指:冒名顶替他人,持用的非本人所的出境入境证件,以及照片虽是本人的,而资料却系他人的出境入境证件。
“逃避边防检查”是指:采取迂回、藏匿等方式躲避边防检查机关的查验,非法出境、入境的行为。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的出境入境证件,引带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为非法出入人员指点作案路线、传授作案经验、提供送行、接应便利,提供入出口岸限定区域便利或者实施其他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但对分段连续记数中的重叠数字,“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