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验检查的组织指挥

第四章 现场勘验检查的组织指挥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应当统一指挥,周密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及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一条 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员由具有现场勘验、检查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的人民警察担任。

第二十二条 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和组织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紧急措施;

(二)制定和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工作方案;

(三)对参加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进行分工;

(四)指挥、协调现场勘验、检查工作;

(五)确定现场勘验、检查见证人;

(六)审核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七)组织现场分析;

(八)决定对现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现场紧急处置;

(二)开展现场调查访问;

(三)发现、固定和提取现场痕迹、物证等;

(四)记录现场保护情况、现场原始情况和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五)参与现场分析;

(六)提出处理现场的意见;

(七)将现场勘验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

(八)利用现场信息串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