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接处警执法情况;
(二)办理案件情况;
(三)实施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情况;
(四)执法监督救济情况;
(五)执法办案场所和监管场所建设与管理情况;
(六)涉案财物管理和涉案人员随身财物代为保管以及证物保管情况;
(七)执法安全情况;
(八)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应用管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考核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接处警执法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接警文明规范,出警及时;
(二)着装、携带使用处警装备符合规定;
(三)处置措施适度、规范;
(四)现场取证及时、全面;
(五)接处警记录完整、准确、规范;
(六)按规定出具接报案回执。
第六条 办理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受案立案及时、合法、规范;
(二)执法主体合法,并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三)案件管辖符合规定;
(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
(五)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
(六)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
(七)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符合规定;
(八)执行刑罚、行政处理决定符合规定;
(九)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十)案件信息公开符合规定;
(十一)法律文书规范、完备,送达合法、及时,案卷装订、保管、移交规范。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受理申请及时,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符合规定;
(二)依法及时履行审查、核查等职责,办理程序符合规定;
(三)对从事行政许可等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符合规定;
(四)撤销行政许可、注销相关证件符合规定;
(五)工作记录、台账、法律文书、档案完备;
(六)其他行政管理中无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
第八条 执法监督救济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受理、查处涉警投诉及时、规范,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程序合法,无拒不受理、违规受理或者推诿、拖延、敷衍办理等情形;
(二)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及时受理,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三)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出庭应诉,提出诉讼证据和答辩意见,及时执行生效判决;
(四)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无不依法赔偿或者违反规定采取补偿、救助等形式代替国家赔偿等情形;
(五)对已发现的执法问题及时纠正,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执法办案场所和监管场所建设与管理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执法办案和监管场所功能设置规范合理、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二)工作流程、岗位职责、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等制度健全完善;
(三)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直接带入办案区,无违反规定带出办案区讯问询问等情形;
(四)违法犯罪嫌疑人进入办案区后,按照规定进行人身检查和信息采集;
(五)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有人负责看管;
(六)在办案区内开展执法活动,有视频监控并记录,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保管妥当;
(七)办案区使用的记录、台账等完整、规范。
第十条 涉案财物管理和涉案人员随身财物代为保管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财物管理场所设置、保管财物的设备设施符合规定;
(二)财物管理制度健全,办案与管理分离、统一管理的有关要求得到落实;
(三)按照规定对财物登记、保管、处理,记录、台账清晰完备。
不属于涉案财物的证物的管理标准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执法安全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无因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伤亡等情形;
(二)无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监管人员、涉案人员行凶、自杀、自伤、脱逃等情形;
(三)无殴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被监管人员、涉案人员等情形;
(四)无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执法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接报案、受案立案信息系统使用符合规定,110接报警、群众上门报案、有关部门移送案件以及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等信息录入及时、规范;
(二)落实网上办案要求,除案件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实现各类案件信息、主要证据材料上传信息系统,审核审批考评网上进行,案件电子卷宗自动生成;
(三)接报警信息与网上办案、监督考评、督察、办案场所管理、音视频资料管理、涉案财物管理等各类信息系统之间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四)自动生成执法办案单位及其民警的执法档案,准确记载执法办案的数量和质量;
(五)无擅自更改或者删除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中已经审核、审批通过的案件信息等情形;
(六)指定专人担任系统管理员,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在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过程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
第十四条 各地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项目和指标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确定,各级公安机关部门、警种不得以部门、警种名义下达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项目和指标。
确定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项目和指标,应当把执法质量与执法数量、执法效率、执法效果结合起来,激励民警又好又多地执法办案,但不得以不科学、不合理的罚没款数额、刑事拘留数、行政拘留数、发案数、退查率、破案率等作为考评指标。
第十五条 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评议的内容范围,确定考核评议各项内容所占比重。
考核评议结果以年度积分为准,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把内部考评与外部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将警务评议、社会公众评价和执法相对人、案件当事人对执法工作的评价作为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扣分:
(一)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
(二)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处理存在争议的;
(三)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执法问题发生的;
(四)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五)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原结论的;
(六)原结论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七)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第十八条 因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命令而发生执法过错的,不予扣分。
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下级公安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没有报告造成执法问题的,应当扣分;已经报告的,可以减少扣分。
第十九条 对执法问题自查自纠,并已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减少扣分或者不予扣分。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应当确定为不达标:
(一)发生错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刑讯逼供或者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涉案人员致其重伤、死亡的;
(三)违法使用警械、武器致人重伤、死亡的;
(四)因疏于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造成被监管人员、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脱逃的;
(五)因黄、赌、毒或者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现象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领导班子成员因执法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考核评议单位拒绝接受考核评议或者弄虚作假的,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应当确定为不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