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