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战备职责
第十七条 总队、支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组织领导部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执勤战备的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改进和加强战备工作的措施;
(二)督促各级、各部门在战备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掌握辖区基本情况和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组织建立联勤联动工作制度;
(四)组织指导部队对辖区灾害事故风险和危害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并熟悉本级各类执勤战斗预案,掌握各类灾害事故的处置对策;
(五)督促部队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及时研究解决战备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 司令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熟悉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装备等情况;
(二)负责制定各类灾害事故处置的力量调动方案和执勤战斗预案,组织开展实战演练;
(三)检查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督促落实战备制度,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四)拟制战备工作的命令、指示、计划,督促部队贯彻落实;
(五)组织制定执勤战斗装备发展规划和配置计划,做好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和调配工作;
(六)组织部队熟悉辖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及时向防火监督部门通报发现的问题,参与城市消防规划制定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七)协调辖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协同作战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政治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根据任务需要,组织部队开展战备教育;
(二)结合部队战备和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情况,适时、灵活地开展政治思想和心理教育疏导工作;
(三)了解掌握部队官兵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表现情况,负责战备、灭火与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和奖惩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后勤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组织建立战勤保障体系,督促落实战勤保障制度;
(二)制定部队执勤战斗保障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落实执勤战斗装备的配置计划,建立装备档案,负责装备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 防火监督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及时向司令部门和消防大队、中队通报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问题、火灾隐患及变化情况;
(二)做好执勤力量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熟悉和演练的协调工作,参与制定本级执勤战斗预案,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三)在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提供灭火救援相关信息,协同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第二十二条 全勤指挥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实行每天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战备值班制度,贯彻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接受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二)掌握辖区各类灾害事故的特点、处置对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本级执勤战斗预案相关内容;
(三)掌握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分布及装备、灭火剂储备情况,检查督促消防队伍战备工作;
(四)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遂行作战,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行动。
第二十三条 作战指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
(二)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及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值班首长和相关部门;
(三)掌握辖区社会相关单位灭火与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及联系方法,保持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的联系;
(四)定时与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及设备,做好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及时准确受理火灾事故报警,按照力量调动方案或者值班首长指示及时调派出动力量,记录接处警和力量调派情况,提供灭火、应急救援相关信息资料;
(六)统计、分析接警和出动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灭火、应急救援信息;
(七)保持与灾害事故现场的通信联络,负责消防接处警和通信指挥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大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
(二)组织战备值班、检查和教育,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组织开展对辖区情况的调研与熟悉,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开展实战演练;
(四)熟悉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五)掌握辖区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协调落实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中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落实各项执勤制度,保证人员、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二)掌握中队执勤人员、装备和辖区其他灭火与应急救援队伍情况;
(三)组织辖区情况调查,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四)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勤战斗预案等情况,掌握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五)组织战备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规定上报战备情况;
(六)组织实施消防站定期开放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战斗班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和灾害事故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执勤战斗预案的有关内容;
(二)掌握本班人员情况,确定战斗分工;
(三)熟悉执勤战斗装备配备和使用操作技术,认真组织维护、保养工作,使其随时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四)妥善处理本班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中队值班首长。
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离开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
第二十七条 战斗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了解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悉装备性能,熟练操作使用;
(三)掌握辖区主要灾害事故处置的行动要求,熟悉中队执勤战斗预案中本岗位的主要任务。
第二十八条 通信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坚守岗位,按照出动命令或者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
(二)熟练使用通信装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修复;
(三)掌握辖区交通道路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有关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
(四)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地址等相关情况;
(二)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般故障;
(三)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补充车辆的油、水、电、气、灭火剂,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三十条 供水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辖区市政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火栓的数量、位置、给水管网形状、直径、供水能力;熟悉辖区内天然水源以及其他可用水源的情况和取水方式;掌握供水装备技术性能和供水方法;
(二)保持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练使用相关装备;
(三)负责消防水源资料登记、造册、归档工作,定期对消防水源进行检查;冬季寒冷地区应当对消防车、泵、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水井等设施采取防寒防冻措施。
第三十一条 摄(录)像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摄(录)像器材技术性能,熟练操作使用;
(二)掌握现场摄(录)像的内容、方法及相关要求;
(三)负责摄(录)像器材充电、维护保养工作,随时做好出动准备;
(四)负责执勤战斗影像资料传输、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