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台湾渔船停泊点的边防治安管理,促进两岸同胞交往,维护沿海、港口的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台湾渔船及船员的边防治安管理,遵循确保安全、方便往来的原则。
第三条 台湾渔船需要在祖国大陆(以下简称大陆)沿岸停靠的,应当在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台湾渔船停泊点(以下简称停泊点)停泊。因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台湾渔船可以就近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台湾渔船避风点停泊。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立即航离。
第四条 凡在停泊点停泊的台湾渔船及随船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台湾渔船及船员在大陆沿岸停靠期间的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由公安边防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