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 表
注:1.表中机动车主要依据《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2008)进行分类;标注∗车辆为乘用车。2.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表中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