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措施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强化部门协作与资源整合,本着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的原则,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依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民政、公安、新闻宣传等有关单位的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寻亲公告、户籍登记、就业就学、医疗救治等工作,要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返乡流浪乞讨人员回归稳固工作。民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与媒体的常态化寻亲合作机制,在更大范围内为受助人员寻找家人。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建立稳定的滞留人员救助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并根据《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4〕71号),将滞留人员情况纳入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参考因素。
(三)整合各方资源。各级民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社会福利资源,对符合条件的滞留人员予以供养或托养。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动建立或改扩建救助安置场所,集中照料滞留人员。各地可就甄别查询、回归稳固、委托代养、落户安置等工作开展跨区域合作。
(四)加强评估监督。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身份查询、寻亲服务等救助程序。采取站外托养方式照料滞留人员的,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周期和检查内容,通过明查暗访、听取各方评价等多种方式,对托养机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警示;对不适宜继续开展托养服务的托养机构,要及时终止托养协议。
(五)推进通报制度。各级民政部门、公安机关要逐步建立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通报制度。对寻亲服务不及时、回归稳固工作不力、流浪乞讨问题严重,特别是未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要求落实各项工作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积极开展寻亲救助服务、源头预防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