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民警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信访事项。

对依法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辖和处理。

第十九条 地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

省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受理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的复查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核请求。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所涉及地区的公安机关协商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