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明确事项,分别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