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违法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分别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作出以下处罚:
(一)载运持用伪造、涂改或者无效出境入境证件人员入境出境的,每载运一人,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二)载运未持出境入境证件人员入境出境的;每载运一人,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明知是不准入境出境人员仍予载运的,每载运一人,处以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强行出境入境或者擅自出境入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b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或者拒绝协助检查的,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罚:
(一)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不申报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如实申报员工、旅客及货物情况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协助边防检查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上下工作人员、装卸物品的,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上下不准入境出境人员、非法出入境人员或者装卸违禁物品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四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外国籍船舶未经许可停靠在非对外开放港口的,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中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籍船舶的,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别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未持《搭靠外轮许可证》搭靠外轮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持用无效《搭靠外轮许可证》搭靠外轮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持用涂改、伪造的《搭靠外轮许可证》搭靠外轮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轮进行不正当活动或者屡次违规搭靠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没有正当理由不向附近的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或者驶入原因消失后,没有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的,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其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由于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l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