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分析

第十一章 现场分析

第七十三条 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勘验、检查人员应当进行现场分析。

第七十四条 现场分析的内容包括:

(一)侵害目标和损失;

(二)作案地点、场所;

(三)开始作案的时间和作案所需要的时间;

(四)作案人出入现场的位置、侵入方式和行走路线;

(五)作案人数;

(六)作案方式、手段和特点;

(七)作案工具;

(八)作案人在现场的活动过程;

(九)作案人的个人特征和作案条件;

(十)有无伪装或者其他反常现象;

(十一)作案动机和目的;

(十二)案件性质;

(十三)是否系列犯罪;

(十四)侦查方向和范围;

(十五)其他需要分析解决的问题。

第七十五条 勘验、检查人员在现场勘验、检查后,应当运用“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和各种信息数据库开展刑事案件率并工作,并将串并案情况录入“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