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康  复

第七章 康  复

第五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组织戒毒人员开展文体活动,进行体能训练。一般情况下,每天进行不少于二小时的室外活动。

第五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康复训练。

第五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根据戒毒需要和戒毒人员的身体状况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康复劳动,康复劳动时间每天最长不得超过六小时。

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强迫戒毒人员参加劳动。

第六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康复劳动场所和康复劳动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开展有碍于安全管理和戒毒人员身体康复的项目。

第六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康复劳动收入和支出建立专门账目,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专款专用。戒毒人员康复劳动收入使用范围如下:

(一)支付戒毒人员劳动报酬;

(二)改善戒毒人员伙食及生活条件;

(三)购置劳保用品;

(四)其他必要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