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孝寿 宋元献

19 李孝寿 宋元献

李孝寿为开封尹,有举子为仆所凌,愤甚,具牒欲送府。同舍生劝解,久乃释。戏取牒效孝寿花书判曰:“不勘案,决杖二十。”仆明日持诣府,告其主仿尹书判私用刑。孝寿即追至,备言本末。孝寿幡然曰:“所判正合我意。”如数与仆杖,快甚。而谢举子。时都下数千人,无一仆敢肆者。

宋元献公罢相守洛,有一举子,行囊中有失税之物,为仆夫所告。公曰:“举人应举,孰无所携,未可深罪,若奴告主,此风胡可长也。”但送税院倍其税,仍治其奴罪而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