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3 何武张咏
汉沛郡有富翁家资二十余万,子才年三岁,失其母。有女适人,甚不贤。翁病,因为遗书,悉以财属女。但遗一剑云:儿年十五,以付还之。其后,又不与剑。儿诣郡陈诉,太守何武,录女及婿,省其手书。顾谓掾吏曰:“此人因女性强梁,婿复贪鄙,畏残害其儿,又计小儿得此财不能全护,故且与女实守之耳。夫剑者所以决断,限年十五者,度其子智力足以自居,又度此女必复不还其剑,当关州县得见申转展,其思虑深远如是哉。”悉夺取财与儿曰:“敞女恶婿,温饱十年,亦已幸矣。”论者大服。
张咏知杭州,杭有富民病将死,其子三岁。富民命其婿主家赀,而遗以书曰:“他日分财,以十之三与子,而七与婿。”其后子讼之官,婿持父书诣府。咏阅之,以酒酬地曰:“汝之妇翁智人也,时子幼,故以子属汝,不然,子死汝手矣。”乃命三分其财与婿,而子与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