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 高明
黄河南徙,民耕淤地,有收。议者欲履亩坐税,高御史明不可,曰:“河徙无常,税额不改,平陆忽复巨浸,常税犹按旧籍,民何以堪。”遂报罢。
每见沿江之邑,以摊江田赔粮致困。盖沙涨成田,有司喜以升科见功,而不知异日减科之难也。川中之盐井亦然。陈于陛意见云:“有井方有课,因旧井塌坏,而上司不肯除其课,百姓受累之极,即新井亦不敢开。宜立为法:凡废井课悉与除之,新井许其开凿。开成日免课三年,后方征收,则民困可苏,而利亦兴矣。若田课多,一时不能尽蠲,宜查出另为一籍,有恩典先及之,或缓征,或对支,徐查新涨田,即渐补扣,数年之后,其庶几乎。”○查洪武二十八年,户部节奉太祖圣旨:“山东河南民人,除已入额田地照旧征外,新开荒的田地,不问多少,永远不要起科,有气力的尽他种。”按此可为各边屯田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