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与本书的创新性

二、文献综述与本书的创新性

北京作为中国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肩负着辐射并引领全国发展的特殊历史使命。考虑到北京既是国家的特大城市及独立的经济个体,又是区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如何在立法上保障首都自身的发展及独特性,应是值得学界重视并加以探讨的重要课题。“首都法”的产生,应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路径。通过梳理文献资料,可以发现学界对“首都法”相关问题的探讨较为薄弱,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首都的战略定位及其法律治理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北京的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其关键是要强化依法治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城市治理顽症难题,坚持精治、共治、法治相结合的多元治理理念,努力形成城市综合管理法治化新格局。

从现行立法层面上看,《宪法》第143条与序言中的国徽条款、普通话条款以及相关惯例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严谨的宪法规范,具有规范属性和法效力。宪法上的首都功能主要包括对内政治功能、对外国际交往功能。

首都作为全国文化中心,其建设要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强化全国文化中心核心功能,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积极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全面促进首都文化繁荣发展。首都作为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和国际交流中心,其稳定对全国具有示范效应与辐射作用,制定《首都法》有利于促进国家改革、发展及稳定,有助于解决法治手段不足、措施不够有力的问题。

(二)关于国外首都圈建设的法治经验

建设首都圈是中国南北经济格局协调、带动北京周边地区发展的需要,是首都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首都圈发展应遵从三大战略:空间联系网络化战略、职能疏导战略、空间结构发展战略。

日本自1956年颁布《首都圈整治法》之后,建立了首都圈整治机构,并已经依法制定和实施了5次首都圈整治规划。其规划主体先从地方上升到中央,再由中央逐步转向地方。整治规划效力从原来的大规模干预乃至迁移中央机构,转变成仅从宏观层面指导。规划理念从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单一价值取向逐步转向重视生态、安全、节约、舒适、参与的多元化价值观。韩国政府在首都圈发展过程中采取了制定规划、建立协调机构和产业指导等多种合理措施,以及出现决策失误的救济机制,对我国首都圈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我国应树立城市发展的区域观念,发挥科学规划的指导作用,加快立法工作的步伐。通过将北京与伦敦、巴黎、首尔和东京首都圈相比较,可发现单靠北京自身力量已经难以化解大城市病,只有实现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即建立全域性的首都圈经济,才能实现首都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三)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立法调控

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深入推进,应逐渐从政策引导转向立法规范。以信息化为依托,充分发挥智库优势,扩大公众立法参与,建立京津冀区域标准化规范和问责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离不开法治的规制与保障,应当强化顶层设计的法治化,加强协调机制的实效性,创新法律规制模式,打破民生区域壁垒并广泛调动各方积极性。

京津冀协同立法应该选择中央专门立法、地方协作立法和地方单行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同时,需要建立京津冀区域立法协调机构,搭建京津冀区域立法信息交流共享平台,确立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创新京津冀协同立法备案制度等保障机制。

从历史发展进程来看,京津冀协同发展历经被动阶段、自动阶段和协同阶段三个阶段,该战略推进应遵循三个实践原则:准确地把握京津冀发展战略的内涵和各自方向定位、打造扁平化城市体系和多元化动力机制、保证空间平等和区域协调机制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必须从顶层设计出发,深化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再认识,加快首都经济圈一体化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健全京津冀跨区域城市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

(四)关于非首都功能疏解的法治保障

非首都功能疏解对科学布局产业链、规范实施产业政策、严格资源环境保护利用、控制无序扩张等有积极意义。应当做好中央顶层设计和实施好京津冀一体化规划,科学确立疏解的战略重点,统筹调控好北京城区发展。

非首都功能的内涵,应是指现有北京功能中与首都功能存在矛盾并妨碍首都功能发挥的那些功能。未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的思路应是:区分国有与非国有企事业单位,有针对性地制定疏解措施,控制人口规模。通过产业转移实现非首都经济功能的疏解是非首都功能疏解的先行步骤,通过京津产业的有效对接实现非首都功能疏解目标,是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关键步骤。

总体上看,关于首都法的研究,基本处于空白地带。已有的研究多集中于首都的法律地位、大城市病的法律治理、国外首都圈建设的法治经验、非首都功能疏解的法治保障等问题,并且成果均比较零散,未能形成体系化、理论化的样态,从而为后人研究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本书拟考察世界主要国家首都地区规划与管理的法制概况,特别是我国首都北京大城市病治理中的主要问题,提出通过制定专门的“首都法”的方式解决相关问题。因很多问题是初步的、前瞻性的设想,故此为本书起名为“首都法前思”。主要的研究目的是探究首都法立法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设计首都法的基本框架与内容。

(五)“首都法”研究的创新性

通过研究,力图在以下几方面有所创新:学术思想创新。从法学的角度重新审视当下首都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问题。提出从立法层面入手,通过构建首都法及配套制度以合理解决上述问题,弥补以往学术成果的不足,研究的时代意义和实践价值大大提升。

学术观点创新。基于中国情境以及首都自身的独特性,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首都法”的立法价值、立法模式和立法框架内容等法律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并探索首都治理中的若干热点问题,推动学术研究向纵深发展。

学术资料更新。在研究过程中,补充和收集首都治理的相关立法和数据资料,特别是对日本《首都圈整备法》、韩国《幸福城市法》、美国哥伦比亚特区相关立法等第一手外文资料进行翻译整理,极大丰富了国内的研究素材。

本书拟采用以下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的方法:收集并整理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确立研究的出发点和努力方向,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更加清楚和理性地思考问题。(2)历史分析的方法:通过收集、分析首都的历史发展过程及面临的问题等相关资料,探究首都发展问题的历史成因及合理可行的治理模式。(3)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比较各国首都法立法、首都圈发展以及相关立法问题的差异,以了解、借鉴国内外有关经验,为合理构建我国首都法提供参考。(4)规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国内外首都法立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分析,提出完善我国未来制度设计的具体建议。


[1] 王锴:《论宪法上的首都》,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6期。

[2] 彭兴业:《首都城市功能叠加论》,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3] [美]阿瑟·奥沙利文:《城市经济学》,周京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4] 肖留阳:《国内外首都功能及空间结构的比较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

[5] 王锴:《论宪法上的首都》,载《中国法学评论》2017年第6期。

[6] [美]彼得·霍尔、郭磊贤、赵文宁、武廷海:《首都的类型与未来》,载《城市与区域规划研究》2015年第7期。

[7] 夏勤:《各国迁都背后的故事》,载《半月谈》2004年第3期。

[8] 《澳大利亚为何要把首都搬到内陆?》,载微信公众号“环球情报员”,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2月29日。(https://www.daowen.com)

[9] 朴英:《彼岸——澳大利亚访学日记(续四)》,载《音乐生活》2016年第2期。

[10] 美国国家概况,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https://www.fmprc.gov.cn/web/gjhdq_676201/gj_676203/bmz_679954/1206_680528/1206x0_680530/,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1月13日。

[11] 肖留阳:《国内外首都功能及空间结构的比较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

[12] 肖留阳:《国内外首都功能及空间结构的比较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

[13] 丁海斌:《论中国古代陪都现象》,载《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1期。

[14] 杨宽:《中国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7~34页。

[15] 丁海斌:《中国古代陪都十大类型论》,载《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9期。

[16] 彭兴业:《首都城市功能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17] 温锋华、冯羽:《首都型特大城市的首都职能区域重构路径研究》,载《北京规划建设》2019年第4期。

[18] 肖留阳:《国内外首都功能及空间结构的比较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6硕士学位论文。

[19] 彭兴业:《首都城市功能叠加论》,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20] 李曦辉、赵晨丽:《说说首都功能》,载《前线》2015年第2期。

[21] 任震琨:《司法裁判当同风尚保持一致与同质》,载《河北法制报》2018年3月23日。

[22] 彭兴业:《首都城市功能叠加论》,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23]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8页。

[24] 张光直:《关于中国初期“城市”这个概念》,载《文物》1985年第2期。

[25] 王贵祥主编:《巍巍古都》,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0年版,第284页。

[26] 俞伟超:《中国古代都城规划的发展阶段性》,载《文物》1985年第2期。

[27] 冯时:《“文邑”考》,载《考古学报》2008年第3期。

[28] 曹天生:《中国古代的“首都”观:都城应位于“天下之中”》,载《人才资源开发》2018年第1期。

[29] 张国硕:《夏商时代都城制度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1~65页。

[30] 史念海:《中国古都概说(一)》,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1期。

[31] [日]斯波义信:《中国都市史》,布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页。

[32] 许宏:《大都无城》,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6年版,第65页。

[33] 王子今:《西汉长安居民的生存空间》,载《人文杂志》2007年第2期。

[34] 史念海:《中国古都概说(一)》,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1期。

[35] 王明德:《中国古代国都定位的战略取向》,载《社会科学辑刊》2001年第3期。

[36] 杨学科:《论宪法上的首都北京》,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8年第2期。

[37]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2017年9月29日发布),http://www.beijing.gov.cn/gongkai/guihua/wngh/cqgh/201907/t20190701_10000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3月18日。

[38]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的批复》,载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18-04/20/content_5284572.htm,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3月30日。

[39] 张可云:《北京非首都功能的本质与疏解方向》,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6年第3期。

[40] 江曼琦、唐茂华:《韩国首都圈建设中的政府作用及其对京津合作发展的启示》,载《东北亚论坛》2007年第5期。

[41] 吴建忠、詹圣泽:《大城市病及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路径与对策》,载《经济体制改革》2018年第1期。

[42] 吴建忠、詹圣泽:《大城市病及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路径与对策》,载《经济体制改革》2018年第1期。

[43] 边慧亮:《关键在依法治理——超大城市如何实现法治》,载《北京党史》2018年第1期。

[44] 周京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全局战略意义》,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