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法治化的正当性
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的法治化,其实质就是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将相对成熟的政策上升到法律(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层次,使其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以提升其执行力度和效果。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的法治化是文化创意产业政策调控的必然选择,也得到了国外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经验的证明。
(一)政策调控的缺陷
现代国家产业的发展离不开产业政策的支持和保障。产业政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的,以本国产业为对象而实施的各种宏观经济干预政策和措施的总和。产业政策通过产业结构的优化、产业组织的高效、产业布局的合理、产业技术的先进、产业素质的提高来加强和改善国家的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健康、持续、稳定。因此,产业政策已成为政府干预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但是,从长远看,以政策作为主要的产业发展调控手段,其先天不足是显然的。
从理论层面分析,政策与法律并不是同种性质的事物。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内部规则所制定的,不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制定的。以文化创意创业方面的政策为例,主要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各种决议、纲领、宣言、通知、口号的形式加以体现,在内容上具有指导性与号召性,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机制,实施主要依靠宣传教育而非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但法律是通过在公民之间创设权利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在全国范围内要求尽人皆知,对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的实行主要在于国家的强制力。因此,法律稳定,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的效力,而政策灵活,不具有强制力和普遍适用的效力,它们是性质完全不同的社会规范。[81]这就导致政策在适用过程中变动性强、规范性弱、统一性差,不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和普适性。
从实践角度观察,在中国现有的国情体制下,出自政府机关之手的政策文件多倾向于管理和限制,保障和服务思想体现得远远不够。另外,由于政策一般比较原则性,因此对于大量问题无法进行直接的调整,而只能给出解决问题的基本方向,使得伴随经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一些新行业和新文化现象缺乏及时的规范。可以说,大量依靠政策调控手段,不仅与北京市乃至全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在某种程度上还可能阻碍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因此,应当积极推动产业政策的法治化,将行之有效的文化创意产业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为产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制度支持。(https://www.daowen.com)
(二)国外发展经验的明证
早在20世纪下半叶,欧美诸国就主动将产业政策纳入国家法治建设之中,以政府立法来推动并保障文化创意产业建设,成功实现了向创新型社会的转变。例如,在加拿大,政府非常强调文化产业的法律调控,在不同文化领域均制定相关法律,先后颁布《国家图书馆法》《国家艺术中心法》《电影发展公司法》《广播法》《文化财产进出口控制法》《国家公园法》《艺术家地位法》《电讯法》《国家博物馆法》《官方语言法》等多部法律,将政府管理文化产业的政策全面落实为具体的法律,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亚洲,日本早在1996年就正式提出《21世纪文化立国方案》,随后陆续颁布包括《内容产业促进法》等在内的多部立法,力推产业政策重心从GDP转向GNC(译为“国民幸福总值”),以实现该国经济结构向知识密集型转化。而经历了亚洲金融风暴的韩国更是明确提出“文化立国”的基本国策,出台了《21世纪文化产业的设想》,制定了《文化产业发展五年计划》《文化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等。随后,为执行这些重要的文化产业政策,制定了《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首开世界范围内对文化产业进行综合性立法之先河,为韩国政府对文化产业的全面支持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此外,韩国还修订《广播法》《影像振兴基本法》《著作权法》《电影振兴法》等法律,废止或修改的内容达70%,为韩国政府对文化产业的全面支持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由此可见,文化创意产业虽然以市场为基础,但政府通过法律的制定可以为其营造一个适宜发展的外部环境,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欧洲、大洋洲,众多国家均把完善产业政策和法制环境视为保障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如英国1984年批准的《刺激企业资助艺术的规定》,对英国开拓文化发展与艺术保护的资金渠道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法国1986年通过《传播自由法》,为法国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而意大利1990年通过《公共和私人的广播电视系统管理法》,对播出的国外节目,特别是美国的节目进行法律限制,要求欧盟的节目不少于50%。瑞士于2003年通过《文化财产流通法》,重点规范艺术品展览、交易和流通问题。在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和州议会的一系列法律,明确了政府及社会对于发展文化艺术的责任和义务,并以法律形式确认公共文化艺术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运作程序。如著名的悉尼歌剧院就是以新南威尔士州1961年专门通过的悉尼歌剧院信托基金法案为依据进行经营管理的,该法案确认了悉尼歌剧院的法律地位与管理运作模式。
综上,决不能忽视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提炼为立法之后,对于提升全社会对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前沿性和未来发展态势的理解和认识,特别是各级决策层认同的重要价值。各地的文化创意产业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以建立一个本地的总体规划,确定未来若干年发展的政策导向,完善和优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内部与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