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首都的特殊性
(一)首都的特点
首都不同于大城市,大城市是指在经济和文化上重要的城市,但并不具有国家法或法学上的意义。也就是说,大城市是事实性概念,不像首都是规范性概念。[14]首都的地位是《宪法》所赋予的,我国现行《宪法》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中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在一国根本大法中明确首都是哪里,体现出首都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首都同国旗、国歌、国徽在《宪法》中同处一章,都是国家的象征。
而首都除了作为国家统一的象征以外,还体现出其是国家最高政权机关所在地。[15]这深刻体现出首都的政治属性,即它是一国的政治中心。从我国的现实角度来看,北京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党政军机关的常驻地。同时,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也均在首都北京召开。可以看出,虽然《宪法》上并未将首都定义为政治中心,但是我国已经形成了党的中央机关、最高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均在首都开展日常工作的共识,体现出首都北京政治中心的地位。
在我国,首都除了政治中心的定位以外,还兼具全国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地位。拥有着多处世界文化遗产的北京,充斥着浓郁的古都文化气息;汇集全国以及北京各大顶尖高校与学术资源使其学术氛围浓厚,这都奠定了北京作为首都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之都的地位。同时北京作为各国使馆的驻地,以及国家领导人在会见世界各国领导人的常用地,肩负着我国对外交往的重要责任。与此同时,2014年APEC峰会、2016年中欧工商峰会、2018第七届中非合作论坛等重要多边会议均在北京举办,进一步凸显出北京的国际交往中心的地位。具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这一科技创新重要基地的北京,在科技创新方面具备一定的发展基础和潜力。(https://www.daowen.com)
(二)首都的功能
德国学者黑伯乐将首都定义为:通过安置特定的国家机关、服务于特定的任务从而带有相应国家功能的地方。[16]由此可见,首都是承载着某种特殊国家功能的地方,这种特殊功能就是首都功能。首都功能是服务于首都这一概念的,从首都是党政军国家机关驻地的角度来看,首都功能主要是政治功能;从首都是《宪法》上所规定的国家象征的角度来看,首都功能主要是文化功能;从首都是国家领导人接见外国访华领导人的角度来看,首都功能主要是外交功能。
首都的政治功能是最高国家机关所在地的应有之义,主要指国家意志的形成。首都的文化功能则是首都作为国家象征的必然结果,首都的文化功能就是要形成国家自身的文化,就我国而言,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集中体现。首都的外交功能是各国使馆所在地的题中之义,首都的外交功能就是充分发挥中国和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间的国家交往能力。
北京在我国的行政区划中具有双重地位,一方面它是直辖市,另一方面它是首都。这意味着北京事实上行使着两种功能,即和其他省级地方一样的地方功能,以及属于中央事权的首都功能。[17]从现实的角度看,北京目前还是京津冀发展的带动者,这是北京作为地方所承担的重要经济功能。既然北京同时行使双重功能,二者之间必然存在位阶冲突。这种位阶冲突可以进一步解释为如何在进一步保障北京首都功能发挥的同时协调北京作为地方的经济功能的作用。
实现首都政治功能,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实现政治功能所需要的权利和与此同时应受到的限制。实现首都的文化功能,需要将首都作为国家象征单独立法,如《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将其通过单独立法保护起来,维护首都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使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尊重和爱护首都,进一步发扬爱国主义精神。除此之外,还应对首都作为古都历史文化传承和发扬的部分予以规定,进一步发挥首都的全国文化中心的作用。实现首都的国家交往功能,需要明确在对外交往过程中,由什么部门负责,如何保障这种功能的实现。实现首都的科技功能,也需要在首都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将需要遵循的理念、指导思想以及具体措施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