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城市规划模式
(一)职能部门
1.国家发展部:Ministry of National Development
新加坡作为一个城市国家,中央政府在公共管理事务中起着主导作用。国家发展部主管形态发展和规划,具体的职能部门是市区重建局(Urban Redevelopment Authority,URA)和地区政府(town councils),不具有规划职能。规划法授权国家发展部部长行使与规划有关的各种职责,包括制定规划法的实施条例和细则、任命规划机构的主管官员、审批总体规划、受理规划上诉并可直接审批开发申请。下设建屋发展局、建筑业发展局、古迹保留局等法定机构和公共工程局、公园暨康乐署等行政机构。[99]
2.市区重建局[100]
如前文所述,URA是新加坡最重要的、核心的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发展规划、开发控制、旧区改造和历史保护。新加坡的总规编制、城市设计、发展控制与策略制定、规划发展协调、日常用地规划、土地售卖、基础设施建设、物业市场研究、历史文化保护等业务均由URA完成,与土地利用局和房屋管理局不存在权力交叉。最高行政主管是总规划师(Chief Planner),除了各个职能部门以外,还设置两个委员会,分别是总体规划委员会(Master Plan Committee,MPC)和开发控制委员会(Development Control Committee,DCC),由总规划师兼任主席,成员则由部长任命。[101]
3.MPC与DCC
URA下设总体规划委员会MPC(Master Plan Committee)和开发控制委员会DCC(Development Control Committee),由总规划师兼任主席,成员则由部长任命。MPC的成员包括主要公共建设部门的代表(如国家发展部、环境部、贸工部、国防部、社会发展部、土地管理局、建屋发展局、经济发展局、裕廊镇管理局、陆路交通管理局等),每隔两周召开例会,讨论政府部门的公共建设项目,提交部长决策。MPC的作用是协调公共建设计划的用地要求,使之尽快得以落实。DCC的成员包括有关专业组织(新加坡的规划师协会和建筑师协会)和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局和环境部)的代表,同样每隔两周召开例会,讨论非公共部门的重大开发项目。DCC可以修改URA的开发控制建议,参与制定或修改与私人部门开发活动有关的规划标准、政策和规定。[102]
(二)规划运作体系:三级体系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新加坡的二级体系分别是由战略性的概念规划CP(Concept Plan)和总体规划MP(Master Plan)构成的。80年代以后,总规逐步被实施性的开发指导规划DGP(Development Guide Plan)所代替。不过,查阅URA的资料就可以发现总体规划没有被取代,最近两次总规编制分别在2003年和2008年。而在URA内部的规划汇报上也称规划体系有三级。于是,重新认定新加坡的规划运作体系是三级。[103]
1.一级:概念规划(Concept Plan)
概念规划体现在形态结构、空间布局和基础设施体系上,起示意性作用,并不是详细的土地利用区划,不足以指导具体的开发活动,不是法定规划。1967~1971年,新加坡编制了第一个概念规划——环状发展方案(Ring Plan),定位新加坡为国际性的经济、金融、商业和旅游中心;沿着快速交通走廊(大容量快速交通体系和高速公路),形成兼有居住和轻型工业的新镇(new towns),市中心的人口和产业将疏散到这些新镇;一般工业集中在西部的裕廊工业区;国际机场位于本岛的东端,基本上造就新加坡现今的格局。1991年重新编制概念规划,确立2000年、2010年发展目标,规划人口达400万人。全岛共建四个中心区,在交通节点和地区中心周围发展由科学园区(science parks)和商务园区(business parks)构成的高科技走廊(high-technology corridors),提升居住环境品质,提供更多的低层住宅和多层住宅,并将更多的绿地和水体融入城市空间体系,与我们现在看到的景象基本一致。
2001年,新加坡重新编制了概念规划,规划人口达550万人,定位新加坡为具有三个特色的世界级城市:动态、与众不同、令人愉悦。2006年又修编了概念规划,将人口指标提升到650万。2009年开始新一轮概念规划的编制,2011年完成。(https://www.daowen.com)
2.二级:总体规划(Master Plan)
总体规划曾经是新加坡的法定规划(statutory plan),作为开发控制的法定依据。由于总体规划的法定地位,其编制、修改和审批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就是1962年的总体规划条例。总体规划的任务是制定土地使用的管制措施,包括用途区划和开发强度,以及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建设的预留用地。2008年的新加坡总体规划主要包括四个核心思想:(1)让新加坡的住房选择更加多样化和多区域化;(2)加强新加坡的商务吸引力,在中央港湾区打造金融中心,提供更多的商业机会;(3)打造不夜城,创造24小时的休闲娱乐活动,提供多样化的活动场所;(4)使新加坡成为一个值得珍惜的,具备安全保障又让人有认同感的家园。
3.三级:开发指导规划(Development Guide Plan,DGP)
DGP主要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编制、修改、审批程序与总体规划相同,大部分由URA全面协调,少数地区可以由规划事务所编制,再上呈URA审批。DGP将新加坡划为5个规划区域(DGP Regions),再细分为55个规划分区(Planning Areas)。到1997年底才完成了每个分区的开发指导规划,取代1985年总体规划的相应部分。分区的DGP类似详规,以土地使用和交通规划为核心,根据概念规划的原则和政策,针对分区的特定发展条件,制订用途区划、交通组织、环境改善、步行和开敞空间体系、历史保护和旧区改造等方面的开发指导细则。DGP的应用主要就是为了涵盖总规和其他非法定地区规划的所有内容,便于灵活地进行修编调整。
在DGP的基础上,URA进行土地销售与开发控制。开发控制的内容包括:开发类型定义、授权豁免规划审批、颁发规划许可、征收开发费、强制征地(1965年新加坡成为共和国之后,为了发展,一度把80%的国土强征为国有,然后再慢慢开发)、公众参与上诉。新加坡的规划职能(包括发展规划和开发控制)归属中央政府,地区政府不作为规划当局,镇议会(Town Council)不具备规划职能。
在三级管理体系下,新加坡政府全面、深度掌控整个新加坡的规划设计与建设,基本上保证了政府对其规划意志的贯彻,而不是很强调国民的决策参与,只是提供公众咨询参与的空间。整个规划体系基本上保证了政府的意志得以执行,严密和完善的指标体系使得权力的灰色空间被压缩到极小的范围。公众参与的环节有很多,大部分是提一些改善意见,但是没有决策权。与其他经济发达国家一样,公众参与和规划申诉的法定程序使城市规划的民主性和公正性得以维护。但是,面临国土狭小和资源匮乏对国家发展的严重制约,新加坡政府始终把效率作为公共管理的主要目标,更多地强调政府的意志而不是国民的选择。[104]
(三)新加坡城市规划体系的优越之处
新加坡的城市规划与治理制度设计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统筹空间规划的专门部门。新加坡国家发展部统一协调规划编制,其具体的职能部门是市区重建局。市区重建局简称市建局,是新加坡的国家规划局,主管各个层面的规划工作。长期战略性的规划(概念规划)、详细总体规划,协调相关机构间的土地需求与利用,实施政府土地售卖计划和日常发展项目管制与审批、与空间利用有关的规划和管理等都由该机关负责。新加坡城市所有用地规划、土地售卖、发展管制、市区设计及旧屋保留等都由市区重建局完成,与土地局、建屋发展局等公共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不存在权力交叉和重叠。[105]

图2-1 市区重建局组织结构
资料来源:新加坡市区重建局。
2.健全专业部门与规划部门协调的体制机制。新加坡从体制上将专业规划编制的权力赋予市区重建局,专业部门不再单独编制专业规划。通过概念规划、总体规划等反映和落实各专业部门的用地需求,从体制上解决了规划部门与专业部门之间规划不协调的问题。[106]
3.通过成立多部门委员会制度来协调各专业的规划编制。其委员会制度包括概念规划指导委员会、总体规划委员会和发展管制委员会。概念规划需要所有与规划编制及其实施相关的部门参与,并且通过协商取得共识,由概念规划指导委员会负责协调;总体规划委员会的作用是协调各项公共建设计划的用地要求,使之尽快得以落实;发展管制委员会的职责是针对私人发展方案提出审定意见,参与制定或修改与私人部门开发活动有关的规划标准、政策和规定。[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