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
(一)大都市政府委员会[72]
大都市政府委员会(Metropolitan Washington Council of Governments,COG),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组织,成立于1957年。其成员遴选自24个地方政府、马里兰州和弗吉尼亚州的立法机关、美国国会的官员和专家团体。其中内设的部门大体可分为专业部门和行政部门两大类,前者如交通规划部门、环境项目部门、国土安全及公共安全部门、社区规划及服务部门,后者如行政办公室、宣传办公室、财务会计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信息技术办公室、设备及采购办公室。每个月,上千名成员和专家通过COG这一平台共享信息,致力于解决地区内部存在的重大问题,辐射面涵盖环境、住房、就业、交通、公共安全、公共健康等各个方面。通过对这些问题的不断解决和完善,建立一个更为强大的华盛顿大都市。此外,COG的资金来源有三:成员地方政府的拨款、联邦和州的赠款和契约费、基金会和私营企业的捐助。
董事会是COG的管理机构,对COG作出的决策负责,并对工作项目及预算享有批准权。每一年,董事会成员由COG的成员政府及马里兰州和弗吉尼亚州立法机关代表团共同任命,最近一届董事会共包含34人。在大部分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三,董事会召开会议。会议向大众公开,经常有媒体代表参加。可见,COG管理机构的工作内容相对透明,随时受到公众监督。此外,近年来,董事会着眼于住房、平等、经济竞争力和地铁系统的问题。
加强COG与州和联邦立法机构的关系被董事会置于优先的地位,其正确性已经通过实践经验得以证明。例如,在切萨皮克湾的生态修复、国土安全、地铁系统的投资等问题的解决上,COG均受益于与美国国会的联动。COG积极邀请国会议员前来董事会,就立法建议或联邦与地区的合作机会等问题作报告。同时,在联邦机构和部门确定立法重点时,也会参照COG的意见,COG也一直在寻求与这些机构和部门的合作机会。COG董事会的成员有许多在较大的州或国家性组织中担任重要的领导职务,COG致力于对这些关系加以更好地利用。
在社区的建设方面,为建设更宜居、更繁荣的社区环境,COG对居民的经济及住房选择等问题进行规划。COG会向不同地区的决策者提供有关人口、就业和住房的预测报告、有关经济适用房和无家可归者问题的优秀实例和数据、关于土地合理使用的策略等信息。在公共卫生问题和儿童福利项目中,也多见COG及其成员的身影。同时,COG内部的人类社会服务政策委员会(Human Services Policy Committee)、卫生医疗技术委员会(Health and Medical Technology Committee)、无家可归者服务规划和协调委员会(Homeless Services Planning and Coordinating Committee)等多个次级组织负责着这一方面的工作。
在交通系统的建设方面,COG得到了国家首都地区交通规划委员会(National Capital Region Transportation Planning Board,TPB,以下简称交委会)的支持和帮助,其规划和建设的涵盖面包括公路、中转系统、步行区域和骑行区域等各个方面。根据交委会的指示,目前所面临的重大挑战包括道路及交通系统拥堵和高效物流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交委会支持和鼓励COG提出跨领域的综合决策。COG曾发起智能道路安全运动(the Street Smart Safety Campaign),旨在减少哥伦比亚特区中行人和骑行者的伤亡。在这个运动中,创意广播和电视、公交候车亭和公交车侧部都展示出宣传汽车避让行人的广告;此外,还通过分发传单和小卡片的方式,使更多驾驶员和行人的道路安全意识得到提高。在这一方面的工作中,涉及的COG内部组织包括华盛顿大都市联合直升机咨询小组(Metropolitan Washington Joint Helicopter Advisory Group)、地下铁路安全委员会董事会(Metrorail Safety Commission Board)等。
在环境保护方面,COG力图建设特区为水源清洁、空气清洁、土地清洁的可持续地区,并且在减少空气污染的规划和宣传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COG所作的规划主要关注废水和雨水的再利用、能源替代、节能减排、绿色建筑、林业及农业资源保护等方面。例如,COG内设的气候、能源及环境政策委员会曾提出地区气候和能源行动计划(Regional Climate and Energy Action Plan)。在该计划中,COG提出了减少交通工具及能源设施碳排放量的具体途径,从而帮助特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除此之外,COG还曾提出“2012年蓝色平原城际协定”(Blue Plains Intermunicipal Agreement of 2012)、“给水及干旱问题意识响应计划:波托马克河流系统”(Water Supply and Drought Awareness Response Plan: Potomac River System)、空气质量计划(Air Quality Plan)等。此外,COG也实施过许多项目,如“管道保护运动”,即教育公众对家庭管道进行合理使用和护理,旨在治理废水、保护水质。又如“回收吧!”运动,这一运动对居民进行了有关物品回收的系列教育,鼓励居民在工作场所、家庭、公共场所等地方随时随地进行回收;在该运动的官方网站上,可以查询到回收站的地点信息,并可以链接到包含回收相关信息资源的外部网站。在这一方面,COG的相关内部组织包括地区农业工作小组(Regional Agricultural Workshop)、干旱问题协调技术委员会(Drought Coordination Technical Committee)以及各项计划和项目的专项负责小组等。
在国土安全和公共安全方面,COG的目标在于为特区居民和旅客创造安全的环境。COG召集领导人员,以加强地区内针对人为和自然灾害的防备和应对能力。COG与警察局长、消防局长以及其他第一线急救者进行合作,应对从犯罪预防到消防安全的各种公共安全问题。COG所实施的特色项目之一为“首都预警”(Capitalert)——地方政府与COG进行合作,建立并维护一个公民预警系统,以迅速向居民提供重要信息。通过该技术,警报可以被发送至可以接收的设备,如智能手机、家庭固定电话、计算机、平板电脑等;同时,居民能够以更便捷的方式知悉来自不同司法管辖区域的警报。COG内设的区域警报通知系统(Regional Alert Notification Systems)、消防局长委员会(Fire Chiefs Committee)等多个次级组织在这一方面共同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COG这一组织十分庞大,但是其权力并不大,它所发挥的作用主要在于特区及其周边地区的事务规划。虽然这些规划都是倡议性的、非强制性的,但却是具有专业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对特区及其周边地区的各领域问题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和解决。从COG成员的微观层次上来看,其成员包括各领域的专家、联邦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他们所掌握的知识和信息最真实、最前沿、最专业;从COG组织整体的宏观层次上来看,COG虽然是一个非官方性质的组织,但是具备着与政府进行沟通的话语平台,其意见和倡议均有一定分量。同时,COG的成员来自各个周边地区,任何一项规划、一个项目的产生都来自他们共同的沟通交流和建言献策,这些成果便具有更强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并且同时有助于加强特区与周边地区的协同关系。在法律规定的层面,美国联邦法律要求交通、住房和环境拨款通过区域组织进行分配,那些不参与这些组织的地方政府没有资格获得联邦拨款。这极大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参加COG的积极性,也间接促进了都市经济圈内的区域合作。[73]
(二)国家首都规划委员会[74]
国家首都规划委员会(The National Capital Planning Commission,NCPC,以下简称首都规划委员会),由美国国会设立于1924年,其设立和权力来源均来自经过修正的《1952年国家首都规划法案》(National Capital Planning Act of 1952)。首都规划委员会是联邦政府在首都地区的主要规划机构,通过规划制定、政策制定及项目审查,保护并促进联邦政府的利益。通过审查联邦和某些地方规划项目、监督针对未来发展所制定的长期性规划、监督联邦机构的资本投资,首都规划委员会为地区内的土地和建筑物提供总体性的规划指导。首都规划委员会的组织宗旨在于与联邦各机构部门进行合作,力求保护和改善国家首都地区内非凡的历史、文化、自然资源和联邦财产,从而支持联邦政府的各项需求,并且丰富游客、工作人员及居民在地区内的生活。其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综合规划、联邦资本改善、联邦计划及项目的审查和批准、地区标识性事务规划;同时,首都规划委员会还与负责规划国家首都地区内建设和翻修工作的联邦部门相协调,在多个地区的规划委员会中代表联邦政府,并鼓励公众参与联邦机构和部门的工作。除八月以外,首都规划委员会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在会上就对国家首都地区有影响的计划和项目予以通过、批准决定或为其提供建议。
首都规划委员会包括12名成员,他们分别代表着联邦和地方选区,对美国首都的规划事务涉及他们的利益。在这12名成员中,有三名由美国总统任命,其中包括委员会主席。在总统任命的人员中,至少有一名是弗吉尼亚州居民,一名是马里兰州居民,第三位的居所地不限。另外,有两名由哥伦比亚特区市长任命,他们均应为哥伦比亚特区的居民。剩下的七名成员为“当然委员”(ex officio),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市长、哥伦比亚特区议会主席、在地区内拥有关键地位的三个行政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哥伦比亚特区有监督职责的众议院和参议院委员会负责人,他们通常会指定代理人在委员会会议上代表他们出席。除此以外,首都规划委员会还受到规划人员、建筑师、城市设计师、景观设计师及其他专业人员的技术支持。
首都规划委员会的工作涉及多个方面,主要包括:纪念性作品、大使馆及外国使团、洪灾及修复、建筑物高度及城市视野、公共安全、公共交通。
1.纪念性作品
首都委员会认为,雕塑等纪念性作品是哥伦比亚特区象征性景观中的关键元素,它讲述着美国的历史和传统、标识着重要事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审查,首都规划委员会在纪念性作品的位置和具体设计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
2.大使馆及外国使团
哥伦比亚特区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外交中心之一,特区内有着来自185个国家的使团,而这些使团对于美国政府与国际机构和组织建设外交关系而言十分重要。除了对国家之间和平与稳定具有促进作用之外,外国使团还有吸引游客和创造商机的能力,对特区存在积极的经济影响。首都规划委员会与美国国务院密切合作,以确保与外国使团的关系。
3.洪灾及修复
哥伦比亚特区和周围国家的首都地区曾遭遇过严重的洪水侵袭,时至今日,它们仍处于这样的风险之中。洪水问题应当被给予足够的、严肃的对待,因为许多博物馆、纪念馆和其他建筑均处于城市中易于发生洪灾的区域,洪水对居民、政府运作和文化遗产等均具有很大的影响。为了保护居民和重要资产的安全,首都规划委员会与其他联邦和地方机构合作,共同提高洪水防御能力,并规划建设一个更安全和修复能力更快的首都。
4.建筑物高度及城市视野
清晰的天际线和通透的城市视野是哥伦比亚特区的形象基础。1910年的联邦法案《建筑物高度法》(Height of Buildings Act)在塑造城市形象方面发挥出核心作用,因为该法根据建筑物所面对的街道宽度对建筑物高度进行调整和管制。首都规划委员会通过相关项目审查、城市规划研究及政策制定,为美国首都建筑物高度和城市视野管理作出贡献。
5.公共安全
进入21世纪之后,安全需求扩大,一些限制公众进出公共场所的临时性解决方案并非长久之计。在此种情况下,首都规划委员会处于制定准则的第一线,通过这些准则,以全方位和平衡的方式解决城市安全性和城市规划相关问题。一直以来,在保证哥伦比亚特区公共空间的开放性的同时,首都规划委员会开发和制定有效的公共安全方案,增强了公民意识。通过制定规划、制定政策、审查项目,首都规划委员会持续推进新方法、新方案,从而提高国家首都地区的公共安全水平、达到公共空间的理想状态。
6.公共交通
交通运输影响公民生活、公民工作、环境质量,从而影响整体发展模式。美国首都地区是产生创新型公共交通解决方案的先行者,但仍然面对着持续增多的公共交通难题、加剧的交通堵塞现状、加重的基础设施老化问题。首都规划委员会在其长期计划中制定政策以解决公共交通问题,并且鼓励采用多式联运策略,将其作为审查联邦规划和发展项目的重点工作。
[1] 杨虎:《探析东京圈的形成与整合》,载《上海经济》2003年第2期。
[2] 杨虎:《探析东京圈的形成与整合》,载《上海经济》2003年第2期。
[3] 第一次:根据《首都圈城市开发区域整备法》附则二项而进行的修改(1958年);第二次:根据与限制首都圈原有城市区域中的工业发展相关的法律附则二项而进行的修改(1959年);第三次:根据修改部分《自治厅设置法》的法律附则第28条而进行的修改(1960年);第四次:根据修改部分《国家行政组织法》等的法律附则第34条而进行的修改(1961年);第五次:根据《促进低开发地区工业开发法》附则五项而进行的修改(1961年);第六次:根据修改部分与限制首都圈原有城市区域中的工业发展相关的法律附则二项而进行的修改(1964年);第七次:根据修改部分《首都圈整备法》以及《首都圈原有城市区域开发区整备法》的法律第1条而进行的修改(1965年);第八次:根据《首都圈近郊绿地保护法》附则五项而进行的修改(1966年);第九次:根据关于行政机关的职员人数限制的法律附则十一项而进行的修改(1969年);第十次:根据《筑波研究学园都市建设法》附则二项而进行的修改(1970年);第十一次:根据《环境厅设置法》附则第36条而进行的修改(1971年);第十二次:根据修改部分《首都圈整备法》等的法律第1条而进行的修改(1972年);第十三次:根据《国土厅设置法》附则第8条而进行的修改(1974年);第十四次:根据与整理审议会等相关法律第11条而进行的修改(1978年);第十五次:根据与为推进实现地方分权相关法律的整备等相关的法律第58条而进行的修改(1999年);第十六次:根据与由于中央省厅等改革而引起的国家行政组织关系法律的整备等相关的法律第58条而进行的修改(1999年);第十七次:根据《中央省厅等改革关系法实施法》第1100条而进行的修改(1999年);第十八次:根据修改部分《首都圈整备法》以及《近畿圈整备法》等的法律第1条而进行的修改(2002年);第十九次:根据修改部分为形成综合国土的《国土综合开发法》等的法律第3条而进行的修改(2005年)。
[4] 国土厅编:《首都圈整备计划 首都圈基本计划(1次~4次)》平成8年度(1996年)~平成12年度(2000年),1997年发布。
[5] 国土厅编:《首都圈整备计划 首都圈基本计划(1次~4次)》平成8年度(1996年)~平成12年度(2000年),1997年发布。
[6] 建设广报协议会编:《关于第3次首都圈基本计划》,载《建设月报》1977年第2期。
[7] [日]入沢元:《第4次首都圈基本计划》,载《产业立地》1986年第8期。
[8] 俞慰刚:《日本首都圈政策及规划对长三角城市一体化的启示》,载《上海城市管理》2018年第2期。
[9] 国土厅:《第5次首都圈基本计划》,https://www.mlit.go.jp/common/001116836.pdf,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1月7日。
[10] 俞慰刚:《日本首都圈政策及规划对长三角城市一体化的启示》,载《上海城市管理》2018年第2期。
[11] 俞慰刚:《日本首都圈政策及规划对长三角城市一体化的启示》,载《上海城市管理》2018年第2期。
[12] 俞慰刚:《日本首都圈政策及规划对长三角城市一体化的启示》,载《上海城市管理》2018年第2期。
[13] 国土厅编:《首都圈整备计划 首都圈基本计划(1次~4次)》平成8年度(1996年)~平成12年度(2000年),1997年发布。
[14] 内阁决议:《全国综合开发计划》,https://www.mlit.go.jp/common/001135930.pdf,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1月7日。
[15] [日]峯岸邦夫:《特别简单道路的书》,日刊工业新闻社2018年版,第44~45页。
[16] 国土厅编:《首都圈整备计划 首都圈基本计划(1次~4次)》平成8年度(1996年)~平成12年度(2000年),1997年发布。
[17] 内阁决议:《新全国综合开发计划(增补)》,https://www.mlit.go.jp/common/001135929.pdf,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1月7日。
[18] 建设广报协议会编:《关于第3次首都圈基本计划》,载《建设月报》1977年第2期。
[19] 国土厅编:《第三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https://www.mlit.go.jp/common/001135928.pdf,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1月7日。
[20] [日]入沢元:《第4次首都圈基本计划》,载《产业立地》1986年第8期。
[21] 国土厅编:《第四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https://www.mlit.go.jp/common/001135927.pdf,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1月7日。
[22] 国土厅:《第5次首都圈基本计划》,https://www.mlit.go.jp/common/001116836.pdf,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1月7日。
[23] https://www.mlit.go.jp/kokudokeikaku/zs5/index.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1月7日。(https://www.daowen.com)
[24] 国土交通省:《首都圈整备计划》,https://www.mlit.go.jp/kokudokeikaku/vision/s-plan/s-planhonbun.pdf,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1月7日。
[25] 魏涛、范少言:《日本首都圈规划的最新动向及启示》,载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编:《活力城乡美好人居——2019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9年版。
[26] https://search.e-gov.go.jp/servlet/PcmFileDownload?seqNo=0000141066,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1月7日。
[27] 周姝天、翟国方:《日本首都圈规划发展的经验及启示》,载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编:《活力城乡美好人居——2019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9年版。
[28] 俞慰刚:《日本首都圈政策及规划对长三角城市一体化的启示》,载《上海城市管理》2018年第2期。
[29] 杨官鹏:《日本跨行政区域组织机构管理经验及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启示》,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
[30] 周姝天、翟国方:《日本首都圈规划发展的经验及启示》,载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编:《活力城乡美好人居——2019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9年版。
[31] 周姝天、翟国方:《日本首都圈规划发展的经验及启示》,载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编:《活力城乡美好人居——2019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9年版。
[32] 周姝天、翟国方:《日本首都圈规划发展的经验及启示》,载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编:《活力城乡 美好人居——2019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9年版。
[33] 周姝天、翟国方:《日本首都圈规划发展的经验及启示》,载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编:《活力城乡 美好人居——2019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9年版。
[34] 杨官鹏:《日本跨行政区域组织机构管理经验及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启示》,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
[35] 周姝天、翟国方:《日本首都圈规划发展的经验及启示》,载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编:《活力城乡 美好人居——2019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9年版。
[36] 史艳玲、刘子轩:《日本首都圈建设及启示》,载《合作经济与科技》2018年第11期。
[37] 《关于世宗特别自治市设立等的特别法》(以下简称《世宗市法》)第1条。
[38] 《关于首尔特别市行政特例的法律》第2条。
[39] 行政中心复合城市建设厅《幸福城市文化特化营销战略开发最终报告书》,2016年3月发布,第15~21页。
[40] 《幸福城市法》第2条规定,幸福城市是指根据第16条的搬迁计划,由中央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总统除外,以下称“中央行政机关等”)迁移,建设成以行政职能为中心的复合城市的城市,包括第2项预定地区和第3项周边地区。但是,依照第5条法律确定行政区域的,是指该区域。
[41] Chang Joon-Sang、Lee Chang-Moo,A Study on the Change of Self-Containment Level of the Five New Towns in the Seoul Metropolitan Area,Journal of Korea Planning Association,41(2),2006.4,p.44-45.
[42] [韩]金光鉉:《作为21世纪情报城市的幸福城市》,载《大韩建筑学会集》2005年第8期。
[43] 中央大学产学合作团国家政策研究所《幸福城市的地位、辖区等的研究》最终报告书,2007年6月4日发布,第2~3页。
[44] Lah,Tae-Joon,Above and Beyond the Multifunctional Administrative City Construction,Social Sciences,vol.35,1(2005).
[45] [韩]李英焕:《新行政首都特别法的宪法审查》,载《法律评论》2005年第19期。
[46] [韩]李光潤:《世宗市建设的法理性回顾》,载《韩国土地公法学会学术大会》2009年第69期。
[47] [韩]吴英均:《效率性与民主性:寻求适应后续变化的世宗特别自治市的合作方案》,2013年夏季行政学共同学术大会发表论文。
[48] 《幸福城市法》第8条。
[49] 《幸福城市法》第9条、第10条、第12条。
[50] 《幸福城市法》第16条。
[51] 《幸福城市法》第17条。
[52] 《幸福都市法》第29~34条。
[53] 《幸福都市法》第38条、第39条。
[54] 《幸福城市法》第23~28条。
[55] 《幸福城市法》第44条、第45条、第51条。
[56] 《幸福城市法》第52~59条。
[57] 《世宗市法》第3条、第4条。
[58] 《世宗市法》第9条、第21条。
[59] 《世宗市法》第12~19条、第30条。
[60] 国务调整室《2015年度世宗特别自治市成果评价报告书》,2016年7月发布,第114~117页。
[61] [韩]吴英均:《效率性与民主性:寻求适应后续变化的世宗特别自治市的合作方案》,2013年夏季行政学共同学术大会发表论文。
[62] 国务调整室《2015年度世宗特别自治市成果评价报告书》,2016年7月发布,第27~103页。
[63] 朱竞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完成送审稿将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审定》,载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7/0517/c1001-29282736.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3月30日。
[64]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城市更新行动计划(2021年—2025年)》,载《北京日报》2021年8月31日。
[65] 张军扩、侯永志、贾珅、黄斌、熊鸿儒、郭巍、林晓宁、龙海波、单大圣、伍振军、周群力:《华盛顿城市治理经验:委托授权的协作治理》,载《中国经济时报》2016年8月24日。
[66] 张军扩、侯永志、贾珅、黄斌、熊鸿儒、郭巍、林晓宁、龙海波、单大圣、伍振军、周群力:《华盛顿城市治理经验:委托授权的协作治理》,载《中国经济时报》2016年8月24日。
[67] 《议案如何成为法律》,载哥伦比亚特区委员会,https://dccouncil.us/bill-becomes-law/,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4月10日。
[68] 如选举委员会(Board of Elections)、公共服务委员会(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军械委员会(Armory Board)、教育委员会(Board of Education)、哥伦比亚特区大学理事会(the Board of Trustees of the University of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会议中心董事会(the Convention Center Board of Directors)等。
[69] 载哥伦比亚特区委员会,https://code.dccouncil.us/us/dc/council/code,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4月10日。
[70] 载哥伦比亚特区委员会,https://dccouncil.us/dc-home-rule/,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4月10日。
[71] 载哥伦比亚特区委员会,https://dccouncil.us/wp-content/uploads/2018/11/Home-Rule-Act-2018-for-printing-9-13-182.pdf,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4月10日。
[72] 载大都市政府委员会,https://www.mwcog.org,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4月10日。
[73] 张军扩、侯永、贾珅、黄斌、熊鸿儒、郭巍、林晓宁、龙海波、单大圣、伍振军、周群力:《华盛顿城市治理经验:委托授权的协作治理》,载《中国经济时报》2016年8月24日。
[74] 载国家首都规划委员会,https://www.ncpc.gov,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