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需求

一、政策需求

(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特别强调要完善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首都作为国家的象征,是中央机关的常驻办公区,也是全国的政治中心。首都的建设作为中央事权的一部分,其各项内容均应由党中央最终决策,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体现党中央重大决策落实机制的有关规定。适时制定首都法将完善首都规划、建设、管理的方方面面,将有关首都发展的各个方面法定化、制度化。有法可依才能切实保障首都按照党中央各项要求的目标方向发展,为首都专门立法,其本身也体现我国对于一国之首都的治理创新。首都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对首都未来发展建设各项内容进行规定,在依法治国背景下,依据特殊之地的特殊法的形式对首都的治理,体现党和国家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二)落实四个中心,四个服务的必然选择

北京应立足“四个中心”核心功能,不断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四个中心”是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即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四个服务”是中央对首都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做好首都工作的根本职责所在,即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2](https://www.daowen.com)

要坚决贯彻首都北京“四个中心”的战略定位,必须以“四个服务”为根本要求而努力。北京市政府虽然是直辖市政府,但由于其同样是中央党政军机关的工作驻地政府,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管理北京行政区划内的大小事务时需要同大量和它平级甚至更高一级的中央机关打交道,只有通过一部法律明确北京市政府在首都规划、建设以及管理等各方面的权限,才能真正达到依法执政的总目标。避免和减少因为职能不清导致管理不统一、不具体的问题,才能让北京市政府更好地落实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工作要求。

(三)完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必然选择

北京市政府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中提到,要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充分落实城市战略定位,北京的一切工作都要坚持“四个中心”的服务要求。同时疏解非首都功能,统筹考虑疏解与整治、疏解与提升、疏解与承接、疏解与协同的关系。通过对首都北京的规划和建设单独立法的模式,以法律规制的形式解决好都与城的关系,将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从更大的战略空间来考量北京的未来发展。同时,依靠北京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建设以首都为核心的世界级城市群。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批示中重申了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要求北京城市的规划发展建设,要深刻把握好“都”与“城”,“舍”与“得”,疏解与提升,“一核”与“两翼”的关系,履行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工作服务,为国家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基本职责。首都建设要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指导下,明确首都发展要义,坚持首善标准,着力优化提升首都功能,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做到服务保障能力与城市战略定位相适应,人口资源环境与城市战略定位相协调,城市布局与城市战略定位相一致,建设伟大社会主义祖国的首都、迈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国首都、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3]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和党中央对规划的批复都深刻反映出北京市未来发展的重要性,重点强调了“四个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北京市在未来的发展中,为了进一步深入实施新一版城市总体规划,大力增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注重减量瘦身、留白增绿,坚持战略留白,更好地履行北京作为首都的职责,就必须进一步明确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在管理首都各项工作中的权责问题。[4]通过首都法对“四个中心”功能建设的方方面面进行具体规定,才能更高效地实现“四个服务”的工作要求,才能加快实现《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中对北京未来20年发展的期望,同时,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北京市新总体规划的各项批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