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业的界定
(一)相关概念的提出
产业是伴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而出现的产物,它是由从事同类物质或精神生产以及服务的企业组织构成的经济系统。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有不同的门类。目前,我国将产业进行了三次划分,第一产业为农业,包括林业、渔业、牧业等;第二产业为工业和建筑业,包括制造业、采掘业、电力、供水等;第三产业为上述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产业,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商业、金融业、旅游业、咨询服务业、教科文卫体以及社会福利业等。而文化创意产业是现代产业中的新兴门类,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将其视为提升国家综合经济实力的重要途径,并赋予其战略性的地位和意义。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文化创意产业有不同的称谓,存在“文化产业”“创意产业”“版权产业”等各种表述。尽管在经济生活中人们对其不做严格区分,但不同称谓所表达的内涵和外延是不尽相同的。
有学者考证,首先提出的概念是“文化产业”,由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兰克福学派霍克海姆和阿多尔诺两位学者在1944年出版的《文化产业:欺骗公众的启蒙精神》一文中率先用文字加以表述。[78]然而,有的国家,如美国则使用“版权产业”的概念来表述商业和法律上的文化产业,并将版权产业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独立的产业来看待。至于“创意产业”一词,据学者研究,首先出现在英国。1998年,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首次把“创意产业”作为一种国家产业政策和战略产业理念,将其界定为“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79]与此同时,其他一些英联邦国家,如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新加坡都纷纷提出大力发展本国创意产业的战略理念,并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在我国,从国家级的规范性文件看,更多使用“文化产业”的概念。2000年10月,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第一次使用“文化产业”的称谓。2004年国家统计局、中宣部等部门联合颁布《文化产业及相关产业分类》,明确了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有趣的是,个别文化产业发展较快的城市,以北京为例,其颁布的官方文件中使用的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如《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这一规范性文件没有使用文化产业或创意产业的概念,而是统称为文化创意产业。这些尚未统一的概念表述给人们的认识带来了较大的困惑,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制造了理论障碍。
(二)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
在笔者看来,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各自所表达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都不如“文化创意产业”更符合事物的本来之意。“文化产业”的提出,是在工业时代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当文化产品不再仅被视为一种意识形态的传播工具,而是可以进行产业化生产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时候,必然出现的社会现象。因此,“文化产业”一词所强调的是该产业所生产的产品本身的属性,是一种文化产品而非以往的纯物质产品。从这一点上看,伴随图书、报刊等文化产品的出现,文化产业就开始萌芽了。
而“创意产业”,则是在世纪之交,全球经济有向知识经济转化的趋势后出现的崭新概念。知识经济与以往的经济形态相比,其显著不同之处在于劳动力、资本、科技这三个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因中,后者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成为第一生产力。科技强调知识、信息和创意,知识经济的核心就是创新、创意,创意产业所强调的是生产中创意本身的价值。在经济高速发展和竞争加剧的时代,没有创意的产品就无法产生经济效益。由此可见,许多传统产业加入创意的成分,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创意产业,如工业设计。当然,由于创意本身是一种思想或理念,因此最容易和文化产业相结合,更能表达我国所欲发展的不是普通的文化产业,而是那些依靠创意,使用智力进行创作、生产、销售,并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新兴产业。从这一点上说,使用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更有时代感,也更有前瞻性,比单纯使用文化产业或创意产业更符合我国国情。[80]
(三)文化创意产业的范畴
文化创意产业包括哪些范畴,世界各国理论界和实践界的理解并不相同。美国的文化创意产业以版权保护为核心,包括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业;广播、电影、电视业;音乐、戏剧、舞蹈等艺术表演与其他娱乐业;工艺美术、建筑艺术、园艺设计业;电脑程序设计与软件开发业、信息网络传播业、广告业等。英国文化创意产业的范畴包括广告、建筑、艺术和文物交易、工艺品、设计、时装设计、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电视广播等。我国地方性规范文件,如《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则将其分为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旅游、休闲娱乐;其他辅助服务。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各方的理解和概括并不完全一致,原因在于分类标准的界定问题。既有的规范性文件大都采用单纯的列举式表述,而没有对文化创意产业进行划分标准的界定,从而造成似乎每一种分类都很相似,但具体内容却又不尽相同的局面。本书认为,科学界定文化创意产业的范畴,应当立足于一个国家经济行业的基本分类,同时根据文化活动的特点,特别是应考虑“创意”与产品或服务的构思、生产、销售、消费等过程的结合程度而加以分类。基于此,建议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可划分为以下四个层次:(1)核心的文化创意产业,包括报刊图书的出版发行业;广播、电视、电影业;广告业、艺术设计业;动漫业;计算机软件行业等。该层次产业的产品中渗透着创作者的创意,要完全依赖创作者个人的创作灵感与构思才华才能完成产品的制造,是最典型的文化创意产业。(2)紧密的文化创意产业,即那些与核心层文化创意产业有紧密联系的相关行业,其特征在于创意的载体主要是服务,而不是物质产品,如网络文化服务业、文化艺术服务业等。具体而言,包括网吧、文艺表演、模特、艺术收藏与拍卖、古玩交易、会展、博物馆等。(3)外围的文化创意产业,即那些与核心层关系较为疏远,但能够为制作文化产品、传播文化服务、进行文化消费提供必需设备和用品的制造与销售业,如建筑业;电脑、电视、音响、家具、游戏的设备制造和销售业等。(4)边缘的文化创意产业,即那些本不属于文化创意产业,但公众可直接参与的旅游观光、休闲游乐、运动健身、文化研究等行业,它们推动了我国文化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和健康繁荣,处于文化创意产业的边缘地带。
当然,文化创意产业的范畴并非一成不变,在全世界范围内会随着信息技术、网络产业和其他新兴产业的发展而不断与其进行融合,演变出新的行业。在现阶段的中国,也可能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做出调整。因此,文化创意产业的名称、内涵、范畴还需要学界的不断阐释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