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都规划建设的历史进程及法律规范体系

一、我国首都规划建设的 历史进程及法律规范体系

(一)我国首都规划建设的历史进程

我国首都规划建设的历史进程,与每一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密不可分。城市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1],在指导城市有序发展、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先导和统筹作用。首都职能是北京城市的首要职能,也是城市发展的根本动力之一,决定着北京的城市规模、性质和基本功能。[2]

2005年的城市规划[3]提出建设“宜居城市”的发展目标,确立了“两轴——两带——多中心”的城市格局,提出建设多中心城市,奥运场馆等设施建设全面提速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进程,北京进入中心城功能优化和新城加速建设的新时期。2016年的城市规划[4]围绕实现“都”的功能来谋划“城”的发展,在空间布局上突出首都功能、疏解导向与生态建设,确立了“一核一主一副、两轴多点一区”的空间格局,提出构建以首都为核心的京津冀城市群体系,准确把握城市规模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关系,创新完善了“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新城——镇——新型农村社区”的现代城乡体系。

可见,在我国首都的发展过程中,城市总体规划覆盖了城市发展的各个阶段。历次北京总规都深刻把握首都规划的特殊性,决定了之后一段时期的发展方向、建设思路和目标,始终发挥着引领首都建设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我国首都规划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

日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我国首都规划建设与发展的重要支撑。现代国家和社会的治理首先表现为规范体系的治理,规范体系是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视角对各种规范内容、种类的涵括和整合。[5]法律规范体系是当代中国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促进首都治理及规划建设法治化的首要规范体系。我国首都规划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可分为两个方面:国家立法层面和地方立法层面。

国家立法层面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我国历次版本的《宪法》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首都条款”,在现行《宪法》中体现为第143条[6],这表明了首都特殊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首都的规划建设活动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以及与规划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规范覆盖法律法规体系的各个层面并涉及诸多领域。具体而言,从法律层面上看,规划建设活动应遵从的规范涉及土地及自然资源[7]、历史文化遗产保护[8]、市政建设与管理[9]、建设工程与管理[10]、房地产管理[11]、城市防灾[12]、保密管理[13]、行政执法与法制监督[14]等领域。同时,城乡规划作为政府行为,还必须符合国家行政程序法律的有关规定。[15]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也出台了关于城乡规划特定领域和相关领域的规范,同样涉及上述诸多领域。[16]

地方立法层面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从北京市的地方立法来看,为了推进城市建设与发展,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北京市于2009年颁布《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并于2019年修订。在与首都规划建设相关的其他领域颁布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7]《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8]《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1]《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22]《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23]等。

规划是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龙头,规划管理法律体系是城市建设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首都的规划发展以《城乡规划法》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为核心依据,结合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共同构成首都规划管理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