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启示
(一)幸福城市建设的成果评价[62]1.教育方面
根据相关调研,幸福城市在预定地区内加快建设学校以消除地区间教育差距,并取得了积极成果。截至2015年,幸福城市建设了30所学校,为改善学校设施教育环境和伙食环境,韩国财政拨款302亿韩元,使用率为88.7%。同时,幸福城市不断扩大培养工程的数量,如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发展STEAM教育等,得到了高度评价。
2.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在公共体育设施改善方面,幸福城市原计划人均公共体育设施面积为0.797平方米,但2015年仅完成0.633平方米,其原因在于幸福城市人口急剧流入,导致人均公共体育设施完成度没有达到预定计划。在医疗上,为配合行政机关的迁移及人口的扩充,建立了“世宗忠南大医院”。为提供更好的福利服务,幸福城市积极改善公共福利基础设施及福利财政体系,扩充福利人员,原计划每千名人口中有0.3名以上社会福利专职公务员,而这一目标已于2015年12月末完成,得到了市民的好评。从改善交通体系的实绩来看,2014年幸福城市引进免费换乘系统,节约交通费20亿韩元,完成路线改编,截至2015年建立公共汽车到达信息系统132个,公市民满意度较高。
3.改善生活环境方面
在韩国,支援农渔村住宅改造项目是改善生活环境的一项重要工程,通过给农渔村住宅改造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农渔村发展。该项目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2012~2015年,平均改造户数为47.7户。在防灾减灾方面,幸福城市广泛听取市民意见,积极利用各种消防措施并积极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幸福城市原计划针对危险因素的安全措施率为70%,2015年的完成度达98%,并且积极组织市民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得到了广大市民的认可。
4.招商引资方面
2015年10月12日,幸福城市修订了《促进世宗特别自治市企业及招商引资条例施行规则》,在全国率先对未满3年的创业实体施行特惠制度。同时,幸福城市多次举办科技带科技协议会和区域技能研讨会,使得区域内各地方政府、高校以及相关行业建立了良好的产学合作关系网。2015年,幸福城市引资计划是50家,实际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是70家,超额完成了预定计划。
5.均衡发展的政策实施方面
2015年幸福城市市教育厅、幸福厅、大田、忠南等4个地方自治团体以及公共机关签订了工作协议,合作体系的建立使得幸福城市能够根据政策灵活运用多种外部资源。同时,幸福城市发展委员会和协调委员会广泛听取市民意见,为决策的专业性提供了重要帮助。就均衡发展促进实绩而言,在幸福城市均衡发展实施计划中,通过对幸福城市内外的政策环境进行分析,提出了符合均衡发展这一政策目标的具体项目20项,并在经济开发及基础设施的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方针,超额完成了预定目标。(https://www.daowen.com)
(二)对我国的启示
1.我国首都的现状
目前我国也存在首都人口过密、资源过度集中以及由此带来的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各种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2017年5月17日,中共北京市委十一届十四次全会研究讨论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0年)(送审稿)》中提出北京将构建“一核一主一副、两轴多点一区”的城市空间结构。[63]
2020年8月,中央批复了《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8年—2035年)》(以下简称《核心区控规》)。《核心区控规》共5章78条,是核心区发展、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依据《核心区控规》第2条规定,中央政务区的范围包括东城和西城两个行政区,共32个街道,面积92.5平方公里,战略地位定位为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为实现这一目标,《核心区控规》明确了4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模控制,二是提高政务水平,三是加强老城整体保护,四是改善居住环境。最后,《核心区控规》指明了规划实现的路径以及问责制度。可以说,《核心区控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首都建设从此进入新的历史阶段。2021年8月31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更新行动计划(2021年—2025年)〉的通知》中进一步细化了2021~2025年北京城市建设的项目类型、责任单位和目标任务,并明确了项目的实施路径和保障措施。[64]
2.启示
韩国的幸福城市立法,其动因也是为了更好地发展首都,因此其法治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首都建设也有一定借鉴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首都建设、发展法治化的必要性。如前所述,韩国幸福城市的建立是立法的产物,这有助于各项政策措施的稳定性。反观目前我国的《核心区控规》,其立法地位是规划,是一种战略性的计划,其与法律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规划比较宏观,很多条款仅为宣示性条款,相比于规划,法律规范更具具体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法律规范有具体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没有按照既定的模式行为的人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规划则不尽然,尽管《核心区规控》专章规定了保障规划实施的措施,但相对于具有可诉性的法律而言,其力度相对较弱;三是规划实施过程中,如与相关法律相冲突没有缓和的机制处理,而一旦规划转化为法律,则可通过“除外规定”的方式缓和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冲突。因此,将《核心区规控》转化为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能够更好地保障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第二,应重视居民的参与度。虽然《核心区规控》明确规定要推进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但是公众参与的方式是通过每个街道选聘责任规划师和责任建筑师来实现的,市民参与的力度并不大。反观韩国的幸福城市建设,在立法上明确居民的听证权利,保障居民的公众参与制度,同时通过培训来保障这种参与度的专业性,极大地调动了当地居民建设幸福城市的积极性。因此,在核心区建设过程当中,可以适当借鉴韩国的这一模式,充分调动核心区居民的积极性,使核心区建设顺利完成。
第三,核心区设置具体机构履行职责的重要性。城市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复杂的工程,韩国为建立幸福城市,设立了幸福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建设厅、支援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等众多机构,并通过立法赋予各机构不同的职责,这样有利于各级部门之间权责分工明确,提高实施效率,同时也有助于组织各方面的力量研究和解决开发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和困难,以便及时有效地提出政策建议。而《核心区规控》第69条仅规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北京市承担实施的主体责任”,在《北京市城市更新行动计划(2021年—2025年)》中虽明确了具体的责任单位,但并未明确各自的权责,易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因此,建议应当设置具体的管理机构,明确各机构的权限和责任,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核心区建设的稳步发展。
韩国通过立法建立幸福城市解决首都圈资源过于集中的实践经验表明,立法对加强首都功能,提升城市的竞争力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当前,我国北京正处于建立核心区,提升北京城市现代化治理水平的重要阶段,通过借鉴韩国建设幸福城市的立法经验,结合北京核心区自身发展的实践,完善核心区建设的法律规范,无疑将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