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法立法的必要性

第一节 首都法立法的必要性

自党的十九大以来,党和国家对于政府管理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首都北京的城市发展,确立了“四个中心”的战略定位。结合“四个中心”的城市定位,进一步提出了“四个服务”的具体工作要求。北京市政府也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中着眼于更广阔的空间,针对疏解非首都城市功能为首都的未来进行具体筹划。从党中央国家到北京市地方层面现有的针对首都的特殊政策规定,需要通过制定一部专门的首都法对此法定化、制度化。

北京作为我国《宪法》第143条规定的首都,在肩负国家象征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也是各国使领馆在华的办公地。但是,现有法律并未对首都北京的规划和建设进行具体规定,仅在《宪法》中宣誓性地规定我国首都是北京。北京作为全中国的首都,国庆阅兵等大型国事活动都在此举办,发挥着重要作用,承担着巨大压力。作为中央事权的首都建设,只有通过制定法律才能解决首都在各项活动中政府的依法执政、依法管理等问题。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将首都的各项事务专门立法,从而紧紧抓住依法治国这一重要抓手,完善大国首都的建设。

北京的规划属于中央事权,要坚决贯彻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首都的城市战略定位围绕“四个中心”展开,即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1]四个中心的特殊定位展现出北京与我国其他地方大城市的本质不同,作为四大中心的汇聚城市,首都的方方面面都展现着其特殊的功能属性。这种特殊的功能决定了首都发展是区域发展乃至全国协调发展的关键。如何更好地发挥出首都自身的特殊功能属性,尤为重要。(https://www.daowen.com)

本章将基于政策需求、法治需求、首都的特殊性三个角度分析首都法立法的必要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