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圈整备法》的概况
为了通过制定并实施首都圈发展相关的综合计划,使处于日本政治、经济、文化等中心地位的首都圈得到其应有的有序建设和发展,1956 年日本制定了《首都圈整备法》。《首都圈整备法》经过多次修改沿用至今,作为首都圈规划建设的基本法,《首都圈整备法》对日本首都圈的建设与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首都圈整备法》的制定
对于首都圈的规划,起源于1936年的《关东国土规划》以及1939年的《东京绿地规划》。此后,日本参加第二次世界大战,对首都圈的建设也处于搁置状态。战败后,日本政府为了完成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城市复兴、实现东京都作为日本首都,区别于其他地方的建设与整备,于1945年制定了《东京城市震灾复兴规划》,于1950年制定了《国土综合开发法》和《首都建设法》。
《首都建设法》对东京都区域的划分、首都建设的目标进行了规定。《首都建设法》确定了东京都不仅是一个地方公共团体,更是一个与世界各国进行交流,孕育和平的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的中心地区。东京都应当制定并实施有效的建设计划使国家中枢更好地发挥作用。并且《首都建设法》认为应当将首都建设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作为国家性的问题,由政府引导全体国民重视首都建设计划的制定,并共同参加、协助完成首都建设计划的实施。
《首都建设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使东京能够发挥作为新的和平国家的首都所应具备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作用,对其制定计划并实施建设”(第1条)。依照该法,设立由建设大臣、众参两院议员、东京都知事、东京都议员、学者等(共9名,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构成的“首都建设委员会”,负责制定并实施东京都的城市建设计划。首都建设委员会作为日本最早的区域性规划机构,是首都圈整备委员会的前身。《首都建设法》规定了首都建设委员会对地方公共团体和事业者的劝告权(第11条);为贯彻执行东京城市规划和维护东京首都地位,在必要时由建设省、运输省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第12条);在必要时由国家支付一定执行所需要的费用(第13条)。
随着《首都建设法》的制定与实施,首都建设委员会制定并推进了许多重要设施的基本计划,使首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相对应地,随着首都的发展,产业及人口向首都过度集中,引发了环境恶化等一系列问题。并且,由于《首都建设法》是针对东京都内区域的法律,这就造成首都周围的区域为配合东京都的建设发展而牺牲了其应得到的发展。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使首都圈及周边区域达到整体的建设发展,日本政府决定废止《首都建设法》,并于1956年制定了《首都圈整备法》。《首都圈整备法》基本延续了《首都建设法》的主旨,并强调强化首都建设计划及扩充首都建设委员会的重要性。
直到今日,《首都圈整备法》的内容已经经过了19次[3]修改,最近的一次修订是2005年7月。
(二)《首都圈整备法》的主要内容
整部法律由“总则”“国土审议会的调查审议等”“首都圈整备计划”及“首都圈整备计划的实施”四章组成。
1.第一章 总则
《首都圈整备法》的目的是制定关于首都圈整备的综合计划,以及通过实施该计划使首都圈的建设达到符合其作为日本政治、经济、文化等中心的程度,使首都圈有序发展。《首都圈整备法》的规划部分将首都圈的区域分成原有城市区域、近郊地带及周边地区和市街地开发地区三种类型。其中“原有城市区域”主要指东京23个区、武藏野市、三鹰市、横滨市、川崎市和川口市等城市地区,“近郊地带”指规划中的城市郊野绿化带,而“周边地区和市街地开发地区”主要指远离城市中心的工业基地和卫星城市。
2.第二章 国土审议会的调查审议等
1956年制定的《首都圈整备法》中设置了“首都圈整备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管理首都圈建设和规划的最高行政机关。《首都圈整备法》第一章针对该委员会的设置、事务及权限、组织结构和任命、特定行为的限制、议事程序作了详尽的规定。根据《国家行政组织法》第4条规定,首都圈整备委员会具有制定并实施首都圈整备计划的权限。委员会委员共4名,其中一名为委员长,均由内阁总理大臣提名并经参众两院承认后任命,且由国务大臣担任委员长。首都圈整备委员会的事务范畴和权限包括:(1)制定首都圈整备计划和为制定该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查;(2)对实施首都圈整备计划的相关事务进行调查并推动其实施;(3)实施由法律和基于法律的政令赋予委员会的其他事项。首都圈整备委员会可以针对法律和基于法律的政令规定的属于其权限的事项的具体执行程序制定首都圈整备委员会规则。
但该委员会的设置于1974年6月26日废止,其权限转移至国土厅。《首都圈整备法》中也对此作出了相应修改。
3.第三章 首都圈整备计划(https://www.daowen.com)
《首都圈整备法》规定国土交通大臣按照本法所规定的应包含的内容来制定首都圈整备计划。
国土交通大臣在制定首都圈整备计划时需听取相关行政机关首长、相关都县及审议会的意见。为了充分尊重地方自治以及利害相关人的利益,国土交通大臣在制定了首都圈整备计划之后,需将其送交相关行政机关首长、相关地方公共团体,并同时在国土交通省令所规定的媒体上对其制定的首都圈整备计划进行公开。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针对首都圈整备计划向国土交通大臣提出意见。
同时,国土交通大臣认为其已经决定的首都圈整备计划不再适应当前环境时,应及时对首都圈整备计划进行调整。
4.第四章 首都圈整备计划的实施
为防止在原有城市区域的近郊发生无秩序的城市化,国土交通大臣可以有计划地整备市区,同时,可以将为保护绿地而必需的区域指定为近郊整备地带。国土交通大臣认为有必要采取措施缓解产业及人口向原有城市区域过度集中的倾向,使首都圈地域内的产业及人口能够配置得当时,在原有城市区域及近郊整备地带之外的首都圈地域中,有适合作为工业都市、居住都市及其他类型都市进行开发的区域,可以将其指定为都市开发区域。
相关行政机关首长、相关都县及相关事业者应当尽其所能协助实施首都圈整备计划。国土交通大臣认为必要时,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首长、相关都县及相关事业者提出关于首都圈整备计划实施的建议。
(三)《首都圈整备法》的应用
《首都圈整备法》是日本首都圈规划建设的基本法规,实际的规划必须依此法进行。
《首都圈整备法》公布两年后,1958年公布了第一版“首都圈基本计划”[4]以及一项针对原有城市区域高层建筑的建造和公共住房开发等14项事务的整备计划,并于1959年增加了三个设施(如清洁设施)的计划,于1960年增加了巴士中心站的整备计划。关于城市开发区域,首先确定了1961年相模原町田等4个地区的住宅用地和道路养护计划,该计划于1962年增加至6个地区。直到1963年,又针对这些地区制定了公共住房、义务教育等整备计划。此后,分别在1964年、1965年确定了8个地区的住宅用地和道路以外的区域的整备计划。于1958年制定了首都圈全体重要的通信干线整备计划。第1次计划以1975年为目标年,预计1975年的首都圈人口将增至2660万人。具体整备方针为:(1)在原有城市区域的周边设定宽10千米左右的近郊地带来抑制原有城市区域的膨胀。(2)在周边地区指定多数的都市开发区域(卫星城市),作为工业城市进行开发,以吸收人口及产业。(3)基于《关于限制首都圈的原有城市区域的工业的法律(工业等限制法)》(1956年3月制定)等,限制在东京都区域新增工厂、大学等,以分散困难产业及人口。
1968年10月日本政府又出台了第二版“首都圈基本计划”[5],预计1975年首都圈人口将达到3310万人,为了抑制日本经济的发展导致的人口及产业向首都圈集中,第二版“首都圈基本计划”强调需使首都圈周边广阔区域共同发展。具体体现为原有城市区域整备计划(1970年)、近郊整备地带中各个地区各个设施的整备计划的统合(1967年、1969年)以及各个都市开发区各个设施的整备计划的统合(1967年)以及整个首都圈的广域交通设施整备计划(1970年)等成套的整备计划。第2次计划仍以1975年为目标年,对象区域扩展至1都7县。此次计划将作为目标区域的近郊地带扩展至东京周边50千米,并命名为“近郊整备地带”。该计划意为发展近郊整备地带来抑制原有城市区域周边无秩序地发展,在有序地整备城市街区的同时,也强调了区域的发展应与绿地空间相协调。为达到以上目标,日本政府对高速公路网、高速铁路网、大规模住宅集中街区、大规模水源地进行了集中开发。
1976年颁布了第三版“首都圈基本计划”[6],国家土地局成立于1974年,从“第三次基本计划”起,所有原有城市区域、近郊整备地带、城市开发区域,广域供水设施和广域交通设施的整备计划被汇总为“首都圈整备计划”形式。1977年、1981年和1986年均制定了此种计划。第3次计划期限至1985年,首都圈人口预计达到3800万人。为抑制首都圈人口继续增长,分配首都各种功能,倡导将首都圈中枢功能分散,抑制大学等向首都圈集中,使其分散到原有城市区域以外的地区,同时积极推动工业向东京都市圈外分散。
1986年又制定了第四版“首都圈基本计划”[7],第3次与第4次的规划对东京一地依存构造的正确与否进行了反思,以区域核心城市为中心的独立城市圈的形成来重新构筑多核多圈型的地域构造,同时在周边地区的农业及工业生产的基础上不断充实业务、教育、文化等功能,促进中等核心城市圈功能的集结,以此来加强区域间相互提携与各地区的独立性。[8]第4次计划期限至2000年,作为区域整备的基本方向,东京大都市圈内要改善人口及产业对东京都区域特别是市中心部的一地依存构造,强调要以核心业务城市等为中心形成各地区独立的都市圈,建设多核多圈型的地域构造,使周边地区以核心城市圈等为中心聚集核心功能。按照此规划,将横滨、川崎、千叶、浦和、大宫、八王子、立川等作为核心业务城市,在此基础上,推进了横滨未来地区、千叶的幕张新都心地区、琦玉新都心地区等的整备和行政机关等的转移。
1999年制定了第五版“首都圈基本计划”[9],其计划期限至2016 年,目标是将核心商务城市、核心都市圈等作为基地城市,形成以这些基地城市为中心的高度独立的区域,构建功能共享、协同合作的“分散式网络结构”。此外,新增町田、相模原、柏等地区作为核心商务城市,这些城市除承担从市中心分散商务功能的责任外,还负责为女性和老年人提供就业机会,最终发展为高度自治的地区中心。
2005年,作为日本政府对“国家土地规划法”的体系修订(依据2005年第 89号法,将《国土综合开发法》改为《国土形成计划法》)的一环,对《首都圈整备法》也进行了修订。将“首都基本计划”与“首都圈整备计划”进行合并。2006年,随着旧事业计划的规划期结束,制定了新的《首都圈整备计划》。新计划指出了首都圈当下面临的问题,并以5年为规划期制定了新的整备计划。
关于五次首都圈基本计划以及两次首都圈整备计划的具体背景与成果将在后文进行介绍。
(四)首都圈整备法的配套政策及适用
日本政府十分注重法律之间的协同作用,为实现《首都圈整备法》的立法目的,1957年日本内阁颁布了《首都圈整备法实施令》。仅就首都圈建设,日本就相继颁布了《首都圈市街地开发区域整备法》《首都圈建成区限制工业等的相关法律》《首都圈近郊绿地保护法》《多极分散型国土形成促进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为了进一步落实首都圈的规划建设,20世纪60年代日本又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1963年的《新住宅市街地开发法》,1964年的《住宅地造成事业法》,1966年的《首都圈近郊绿地保全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大都市圈的市町村规定了公共公益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的义务,为大都市圈的建设与管理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与法律保障。[10]
日本政府不但注重法律之间的协同作用,对现行法律的适当性也不断进行着探讨和修正。2011年日本公布了《基于首都圈整备法等的大都市圈政策再评价》报告,向公众展示首都圈规划建设的政策的适当性及问题。此评估主要以两方面为标准。第一方面的着眼点是周边地区对城市圈中心地区的影响。主要是防止产业及人口过度向大都市圈中心城区集中的问题。如何实现通过以住宅地提供为主的基础设施整备以及保全绿地等的政策防止无序的城市化,进而实现有序的大城市圈的形成。[11]第二方面的着眼点是城市圈中心地区对周边地区的辐射。主要是大都市圈中心如何通过其各种机能的实现、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住宅等基础设施的扩充、绿化用地的保护等方式在城市环境改善等方面对大都市圈周边的地区进行布局上的引导,从而促进首都圈全体向平衡的多核多圈地域构造转换,进而形成分散型网络构造。[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