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都地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制度回应

六、我国首都地区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制度回应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是一种广义的保护,不仅包括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不遭破坏,还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后续的开发与利用。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不应只局限于对街区文物古迹与历史建筑的修复、历史风貌整治等空间表层问题,而应以一种街区内核发展延续相协同的方式去弥合保护与发展的矛盾。[69]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不仅是街区内部历史建筑、街道等,整体空间都是保护元素,是一个综合体系。针对上文分析的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中仍存在的问题,北京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制度仍需进行回应和解决。

(一)进一步完善登记制,确立分类保护制度

关于北京历史文化街区的评定申报标准,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给出明确数据,但可参考上位法规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管理工作提供了相关指示。但该办法在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条件标准的章节部分除去历史文化名城内部各类组成部分的规模数量这类硬性标准外,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用词十分抽象,如“与中国悠久连续的文明历史有直接和重要关联”“与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经济生活、社会形态、科技文化发展有直接和重要关联”“见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征程”等[70],很难以此作为依据开展评定工作。而历史文化街区作为历史文化名城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评定标准应更加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还应展现北京历史文化街区的独有文化特色。

前文提到,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博物馆”式的全面保护,如故宫博物院。另一种是动态保护,根据不同历史文化街区的现实情况,结合其发展规划、职能特征等因素进行综合保护。动态保护模式中,“菊儿胡同”的改造模式是一个典型案例。在20世纪80年代,城市高速发展导致首都拥挤不堪,疏解首都城市功能成为重中之重,且聚集在核心区老城的历史建筑存在十分严重的居住环境问题。“菊儿胡同”的改造采用“有机更新”的思想和“类四合院”的住房体系[71],拆除菊儿胡同内部一些过于老旧的建筑,新建大面积的类四合院,在保护旧城风貌的同时改善住民的居住环境。

此外,近两年来在老城区试点的共生院改造,让生活在大杂院内的居民依照自己意愿开展“申请式”腾退,腾退空间重新设计用于开展文化活动等,这为位于首都核心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的有机更新提供了新路径。很多类似的保护利用经验都是经过考察具体历史街区的实际状况和综合环境所提出的针对性保护方案。可以看出,历史文化街区的动态保护应重视具体街区的具体情况以及所在地区的城市功能,统一适用同一套标准不利于街区的综合治理。因此,建立分类保护制度,除了从是否登记的角度,还可以结合街区内部的历史风貌、历史遗迹和文化内涵等因素进一步分类、分级保护,深化保护理论与方法。

(二)完善保护机制,平衡公私利益

在实践过程中,保护条例可以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供法律支撑,同时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必须结合城市发展规划进行。从比较法来看,美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是将街区保护条例和城市规划相结合;法国则是直接通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规划进行保护,规划内详细说明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各项注意事项以及对城市经济发展、公共设施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两个国家虽然方法有所不同,但都强调街区保护与城市发展规划应相互适应。美、法、日三个国家均将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分类管理,但首都地区的保护范围较一般法更加宽泛。新版《保护条例》也学习借鉴了域外国家的经验,将未被评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的街区纳入保护范围,利于首都地区维护传统风貌的整体感和环境效益的改善。

公私主体利益冲突的问题,可以借鉴域外的公共地役权制度。公共地役权制度也称保护地役权制度,指基于特定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或公益组织对不动产权利人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从而使国家或公众取得一种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承担某种负担的地役权制度。[72]公共地役权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不动产权利人行为的限制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随着社会发展,基于经济生活的需要而出现的新的地役权类型如商业地役权、自己地役权、环境地役权等,不仅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更为加强动植物资源保护、促进国家之间的环境保护提供了有效的制度路径。[73]

公共地役权是传统私法上地役权的新发展[74],有学者认为,公共地役权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并用以对抗第三人而要求私法财产权人持续承担某种负担的权力或权利,可以在私法财产上通过强制命令、行政合同、捐赠奖励等方式设立[75],用于我国生态环境、历史建筑等的保护。虽然公共地役权在我国仍存在很大的理论问题,如公共地役权的法律属性、权利义务、补偿方式、纠纷处理等内容在学界仍未达成共识,但域外国家的实践经验及公共地役权特殊的法权构造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中公私利益冲突的解决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

在所有权社会化思潮影响下,现代社会对随心所欲的财产处置逐渐加强了限制。[76]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可以适用公共地役权,调整公权力和私人之间因物权关系导致的私人权利牺牲问题。私人财产为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牺牲还得不到补偿费用,其不妥当不言而喻,而公共地役权制度可以在私主体权利义务不对等中取得平衡。政府或公共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对街区内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对其建筑的使用进行一定的限制,同时也须向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支付相应费用,相关补偿方式与标准可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等平等协商的方法予以确定。当然,在制度选择上不能直接照搬域外的公共地役权制度,应结合北京地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特色进行本土化建构。

(三)加强公众参与,构建共管模式

民间组织的介入可以为社区居民之间的沟通提供平台,还可以运用专业知识开展活动,有利于社区的可持续发展。[77]历史文化街区得到可持续性保护与发展的真正动力在于当地居民的投入和参与。一方面需要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热情,通过组织历史文化街区宣传教育、科普活动等手段提高公众参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能力;另一方面还需要不断传承历史文化街区内的特色文化,让居民意识到历史文化街区的特殊意义,在参与街区保护工作中获得自豪感与文化认同感,为北京历史文化和城市历史底蕴的发展提供强动力。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不仅需要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立法过程中有所体现,更重要的是让社会公众参与到历史文化街区的实际保护工作中。相比于其他类型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在保存、保护工作上随着时代变迁会产生急剧变化,全面掌握历史文化街区现状,进行科学分析并制定相应对策是十分重要的。历史文化街区是当地居民日常生活起居的环境,居民对街区内每一个细小变化都很清楚。各个街区居民可以建立参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委员会或志愿者团体,培养对居住地区的管理能力,与政府和公共管理部门建立沟通、共同互动。

2021年新版《保护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使得首都北京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制度不断完善,各项标准也逐渐清晰,都表现出国家层面对保护首都北京历史文化街区的决心,但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仍有许多制度和实践层面的问题需解决。

在建立首都地区历史文化街区管理办法的同时,吸收借鉴域外国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中的丰富经验,结合北京自身的历史文化特征和城市肌理,积极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度建设,明确各项保护措施与公众参与激励机制,推进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在实践中进步。最终逐渐形成以法律为保护基础,政府与公众共同参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共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