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语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北京作为首都,城市建设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其功能定位反复摇摆变化的现象也较为突出。如果现在不能充分利用“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历史契机,抓紧制定“首都法”以推进首都城市发展和功能定位的制度化、法治化和定型化,最终确立北京“四个中心”的战略地位,明确北京“四个服务”的法律依据,今后首都北京的功能定位还将不断变化,导致前述问题无法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因此,虽然北京市在疏解非首都功能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从法治的角度而言,北京市这种对首都规划与城市功能的疏解并不妥当,也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因为,这些做法没有全国人大关于首都建设与管理的立法为依据。在依法治国的环境下,建设与管理首都应当纳入国家立法的框架内,各项改革措施均应依法进行。因此,只有全国人大尽快制定“首都法”,才能为全面提升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提供制度保障。
特别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后,准确把握新时代首都发展所处的历史方位,担当好大国首都新的历史使命,充分发挥好首都核心功能,已成为我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制定“首都法”并在法律框架内规划、建设、治理好首都,不仅是重塑大国首都的政治需要,更是贯彻全会决定的需要,最终把北京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首都、具有全球领导力的大国首都,并以崭新的面貌迎接“两个一百年”的到来。
我国关于“首都法”的探讨,基本处于空白地带。研究“首都法”探讨,是机遇,但挑战和压力也是巨大的,无论是立法资料还是学理研究均告阙如,更遑论其选题的政策性较强,难以驾驭和把握。故此,本书的研究更多从学术层面展开,为国家制定方针政策提供参考,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分析。
[1]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2017年9月29日发布),http://www.beijing.gov.cn/gongkai/guihua/wngh/cqgh/201907/t20190701_10000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3月18日。
[2]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2017年9月29日发布),http://www.beijing.gov.cn/gongkai/guihua/wngh/cqgh/201907/t20190701_10000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3月18日。
[3] 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批复》(2017年9月27日发布),http://www.gov.cn/zhengce/2017-09/27/content_5227992.htm,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3月18日。
[4] 新华社:《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召开第38次全体会议》(2019年12月25日发布),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3898566846279056&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3月18日。
[5] 尹伊君:《社会变迁的法律解释》,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69页。
[6] 何海波:《行政法治,我们还有多远》,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6期。
[7]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载首都之窗,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fwj/zfwj/bgtwj/201905/t20190523_7453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3月18日。
[8] 韩春晖:《从“行政国家”到“法治政府”——我国行政法治中的国家形象研究》,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
[9] 李玉壁:《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立法科学化和民主化》,载《西部法学评论》2014年第6期。
[10] 杨海坤:《“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如何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5期。
[11] 王宝治、张伟英:《京津冀协同立法的困境与出路》,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https://www.daowen.com)
[12] 焦洪昌、席志文:《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的路径》,载《法学》2016年第3期。
[13] 张瑞萍:《京津冀法制一体化与协同立法》,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14] 王锴:《论宪法上的首都》,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6期。
[15] 夏征农:《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54页。
[16] 王锴:《论宪法上的首都》,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6期。
[17]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8条第1项规定,国家主权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的解释,国家主权的事项包括:(1)国家领土;(2)国防;(3)外交:(4)国籍;(5)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公民出入境制度;(6)国旗、国徽、国歌。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44页。既然在我国宪法中,国旗、国徽、国歌、首都同处一章中,故应视首都为国家主权应有之义。
[18] 王锴:《论宪法上的首都》,载《中国法学评论》2017年第6期。
[19] 杨学科:《论宪法上的首都北京》,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8年第2期。
[20] 关文诗:《浅析我国经济特区授权立法》,载《法制博览》2015年第7期。
[21] 郑勇、梅振中:《谈以经济特区授权立法推动海南经济发展与改革》,载《中国集体经济》2015年第30期。
[22] 洪家童:《论经济特区授权立法——以海南经济特区为例》,载《法制博览》2018年第12期。
[23] 李猛:《中国自贸区授权立法问题研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
[24] 庞凌:《关于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变通权规定的思考》,载《学习与探索》2015年第1期。
[25] 庞凌:《关于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变通权规定的思考》,载《学习与探索》2015年第1期。
[26]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批复》,载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2017-09/27/content_5227992.htm,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2月29日。
[27] 《第八章转变规划方式,保障规划实施_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载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http://ghzrzyw.beijing.gov.cn/zhengwuxinxi/zxzt/bjcsztgh20162035/202001/t20200102_155460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