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案故事

五、公案故事

公案之公,在于社会风俗,是风俗生活;其案,即故事。

公案作为民间传说故事被讲述,是对一个时代司法制度的拷问,更是对社会风俗与社会道德的映现。

诉讼是一个社会极其尖锐的矛盾集结点。其基本程式在于社会管理者通过某种机会发现矛盾背后的直接形成因素,以不同形式揭开世间的秘密。围绕这种程式,故事被不断讲述,或者按照历史上曾经有过的内容被口头传说,或对时代风俗生活中的种种奇异现象作记述。公案作为社会风俗的表现,具有独特的社会意义,一方面可能会是官府无能,草菅人命,政治黑暗;一方面是社会道德沦丧,邪恶横行。但是,就这些故事的具体内容看,似乎唐代社会风俗环境中的地方官却很少像后世那样无耻而昏聩!

薛用弱《集异记》“宫山僧”故事,讲述巧遇中的连环性内容,某位僧人夜行误堕枯井,而井中有一妇人被强盗所杀,所以,僧人被捉,疑为凶犯;后真凶显露,僧人得释。其讲述道:

宫山,在沂州之西鄙,孤拔耸峭,迥出众峰。环三十里,皆无人居。

贞元初,有二僧至山,荫木而居。精勤礼念,以昼继夜。四远村落,为构屋室,不旬日,院宇立焉。二僧尤加悫励,誓不出房二十余载。

元和中,冬夜月明,二僧各在东西廊,朗声呗唱。空中虚静,时闻山下有男子恸哭之声,稍近,须臾则及院门。二僧不动,哭声亦止。逾垣遂入,东廓僧遥见其身绝大,跃入西廊,而呗唱之声寻辍,如闻相击扑争力之状。久又闻咀嚼啖噬,啜吒甚励。

东廊僧惶骇突走,久不出山,都忘途路,或仆或蹶,气力殆尽。回望见其人,踉跄将至,则又跳迸。忽逢一水,兼衣径渡毕。而追者适至,遥诟曰:“不阻水,当并食之。”

东廊僧且惧且行,罔知所诣。

俄而大雪,咫尺昏迷,忽得人家牛坊,遂隐身于其中,夜久雪势稍晴,忽见一黑衣人,自外执刀枪徐至栏下,东廊僧省息屏气,向明潜窥,黑衣人踟蹰徙倚,如有所伺。

有顷,忽院墙中般过两囊衣物之类,黑衣取之,束缚负担。续有一女子攀墙而出,黑衣挈之而去。僧惧涉踪迹,则又逃窜,恍惚莫知所之。

不十数里,忽坠废井,井中有死者,身首已离,血体犹暖,盖适遭杀者也。

僧惊悸不知所为。

俄而天明,视之,则昨夜攀墙女子也。久之,即有捕逐者数辈偕至,下窥曰:“盗在此矣。”

遂以索缒人就井絷缚,加以殴击,与死为邻。

及引上,则以昨夜之事本末陈述。而村人有曾至山中,识为东廊僧者。然且与死女子俱得,未能自解。

乃送之于邑,又细列其由,谓西廊僧已为异物啖噬矣。

邑遣吏至山中寻验,西廊僧端居无恙,曰:“初无物。但将二更,方对持念,东廊僧忽然独去。久与誓约,不出院门,惊异之际,追呼已不及矣。山下之事,我则不知。”

邑吏遂以东廊僧诳妄,执为杀人之盗,榜掠薰灼,楚痛备施。僧冤痛诬,甘置于死。

赃状无据,法吏终无以成其狱也。

逾月,而杀女窃资之盗他处发败,具得情实,僧乃冤免。

又如张《朝野佥载》卷五有“卫州新乡县令裴子云好奇策”故事,是典型的“甥舅争牛”。其中有“一县服其精察”,是否说明他处皆浑浑噩噩呢?如其所记述:

卫州新乡县令裴子云好奇策。部人王敬戍边,留牸牛六头于舅李进处,养五年,产犊三十头,例十贯已上。

敬还索牛,两头已死,只还四头老牛,余并非汝牛生,总不肯还。

敬忿之,投县陈牒。子云令送敬府狱禁,教追盗牛贼李进。

进惶怖至县,叱之曰:“贼引汝同盗牛三十头,藏于汝家,唤贼共对。”

乃以布衫笼敬头,立南墙下。

进急,乃吐疑云“三十头牛总是外甥牸牛所生,实非盗得”云。遣去布衫,进见是敬,曰:“此是外甥也。”

云曰:“若是,即还他牛。”

进默然。

云曰:“五年养牛辛苦,与数头,余并还敬。”

一县服其精察。

五代时《疑狱集》卷上有《子云断牛》,做同题材故事讲述。桂万荣《棠阴比事》上“甥舅争牛”,以及明代冯梦龙编纂《智囊补》察智部卷九《得情·裴子云》,皆为异文。此类故事流传也表明当时的生产劳动工具状况;也就是说,风物体现于偷盗,其中牛马畜生成为唐代社会风俗画中记述历史文化的符号。又张《朝野佥载》卷五“放驴搜鞍”曾记述“张为阳县尉日”故事,称“有一客驴韁断,并鞍失三日,访不获,诣县告。推勘急,夜放驴出而藏其鞍,可直五千钱。曰:此可知也。令将却笼头放之,驴向旧馁处,令搜其家,其鞍于草积下得之,人伏其能”。此故事为自述;其中“驴韁”“笼头”“草”便成为醒目的风俗符号。

高彦休撰《唐阙史》(又名《阙史》)有“楚州淮阴农”故事,讲述了另外一种情形的公案:

咸通初,有天水赵和者,任江阴令,以片言折狱著声。由是累宰剧邑,皆以雪冤获优考。至于疑似晦伪之事,悉能以情理之。

时有楚州淮阴农,比庄俱以丰岁而货殖焉。其东邻则拓腴田数百亩,资镪未满,因以庄券质于西邻,贷缗百万,契书显验。且言来岁赍本利以赎。

至期,果以腴田获利甚博,备财赎契,先纳八百缗。第检置契书,期明日以残资换券。所隔信宿,且恃通家,因不征纳缗之籍。

明日,赍余镪至,遂为西邻不认。且以无保证,又乏簿籍,终为所拒。东邻冤诉于县,县为追勘,无以证明。

邑宰谓曰:“诚疑尔冤,其如官中所赖者券,乏此以证,何术理之?”

复诉于州,州不能理。

东邻不胜其愤,远聆江阴之善听讼者,乃越江而南,诉于赵宰。

赵宰谓曰:“县政地卑,且复逾境,何计奉雪?”

东邻则冤泣曰:“此地不得理,无由自涤也。”

赵曰:“第止吾舍,试为思之。”

经宿,召前曰:“计就矣,尔果不妄否?”

则又曰:“安敢诬。”

赵曰:“诚如是言,当为置法。”

乃召捕贼之干者数辈,赍牒至淮壖,曰:“有啸聚而寇江者,案劾已具,言有同恶相济者,在某处居,名姓形状,具以西邻指之,请梏送至此。”

先是邻州条法,唯持刀截江,无得藏匿。

追牒至彼,果擒以还。然自恃无迹,未甚知惧。

至则旅于庭下。赵厉声谓曰:“幸耕织自活,何为寇江?”

囚则朗叫泪随曰:“稼穑之夫,未尝舟楫!”

赵又曰:“证词甚具,姓氏无差,或言伪而坚,则血肤取实。”

囚则大恐,叩头见血,如不胜其冤者。

赵又曰:“所盗幸多金宝锦彩,非农家所实蓄者。汝宜籍舍之产以辩之。”

囚意稍解,遂详开所贮者,且不虞东邻之越讼也。

乃言:稻若干斛,庄客某甲等纳到者;细绢若干疋家机所出者;钱若干贯,东邻赎契者;银器若干件,匠某锻成者。

赵宰大喜,即再审其事,谓曰:“如果非寇江者,何谓讳东邻所赎八百千?”

遂引诉邻,令其偶证。

于是惭惧失色,祈死厅前。

赵令梏往本土,检付契书,然后置之于法。

唐代社会风俗中,寡妇偷情故事显示伦理颓废。寡妇与人有奸情,讼子不孝,案情最后被破。《大唐新语》《疑狱集》《折狱龟鉴》等文献都记述了一则“寡妇告其子不孝”的传说故事,成为后世民间文学的重要表现题材。此类型故事应该初见于张《朝野佥载》卷五“李杰为河南尹,有寡妇告其子不孝”,最后真相大白,“杖杀道士及寡妇”。如其所记述:

李杰为河南尹,有寡妇告其子不孝。

其子不能自理,但云:“得罪于母,死所甘分。”

杰察其状非不孝子,谓寡妇曰:“汝寡居唯有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无悔乎?”

寡妇曰:“子无赖,不顺母,宁复惜乎?”

杰曰:“审如此,可买棺木,来取儿尸。”

因使人觇其后。

寡妇既出,谓一道士曰:“事了矣。”

俄而棺至,杰尚冀有悔,再三喻之。寡妇执意如初。

道士立于门外,密令擒之。

一问承伏:“某与寡妇私,尝苦儿所制,故欲除之。”

杰放其子,杖杀道士及寡妇,便同棺盛之。

《隋唐嘉话》下“李大夫杰之为河南尹,有妇人诉子不孝”讲述:

李大夫杰之为河南尹,有妇人诉子不孝。

其子涕泣,不自辩明,但言:“得罪于母,死甘分。”

察其状,非不孝子。再三喻其母,母固请杀之。

李曰:“审然,可买棺来取儿尸。”

因使人尾其后。

妇既出,谓一道士曰:“事了矣。”

俄而棺至。李尚冀其悔,喻之如初。妇执意弥坚。

时道士方在门外,密令擒之。

既出其不意,一问便曰:“某与彼妇人有私,常为儿所制,故欲除之。”

乃杖母及道士,杀,便以向棺载母丧以归。

此表明公案贵在智慧,智慧的较量是世情的集中体现。如《酉阳杂俎》续集卷四《贬误》“韩滉”:

相传云,韩晋公滉在润州,夜与从事登万岁楼,方酣,置杯不悦,与左右曰:“汝听妇人哭乎,当近何所?”

对在某街。

诘朝,命吏捕哭者讯之,信宿狱不具。

吏惧罪,守于尸侧。忽有大青蝇集其首,因发髻验之,果妇私于邻,醉其夫而钉杀之。

吏以为神。

吏问晋公,晋公云:“吾察其哭声疾而不悼,若强而惧者。”

公案故事背后,是形形色色的社会生活。细节不细,故事中的一切都具有历史文化的记录意义。在“捉”的背后,既有奸情、案情,更有世情。如张《朝野佥载》卷四“捉拿共语者”记述:“贞观中,卫州板桥店主张迪妻归宁。有卫州三卫杨贞等三人投店宿,五更早发。夜有人取三卫刀杀张迪,其刀却内鞘中,贞等不知之。至明,店人趋贞等,拔刀血狼藉,囚禁拷讯,贞等苦毒,遂自诬。上疑之,差御史蒋恒覆推。至,总追店人十五以上集,为人不足,且散,唯留一老婆年八十已上。晚放出,令狱典密觇之,曰:婆出,当有一人与婆语者,即记取姓名,勿令漏泄。果有一人共语者,即记之。明日复尔。其人又问婆:使人作何推勘?如是者二日,并是此人。恒总追集男女三百余人,就中唤与老婆语者一人出,余并放散。问之具伏,云与迪妻奸杀有实。奏之,敕赐帛二百段,除侍御史。”其落实于“奸杀有实”。《朝野佥载》卷五“张松寿”载:“张寿松为长安令,时昆明池侧有劫杀,奉敕十日内须获贼,如违,所由科罪。寿至行劫处寻踪迹,见一老婆树下卖食,至以从骑驮来入县,供以酒食。经三日,还以马送旧坐处,令一心腹人看,有人共婆语,即捉来。须臾一人来问明府若为推逐,即披布衫笼头送县,一问具承,人赃并获。时人以为神明。”其中“奉敕十日内须获贼,如违,所由科罪”应该是法制并行的又一种社会风俗。《集异记》补编《杨褒》记述道:“杨褒者,庐江人也,褒旅游至亲知舍,其家贫无备,舍惟养一犬,欲烹而饲之。其犬乃跪前足,以目视褒。异而止之,不令杀,乃求之,亲知奉褒,将犬归舍,经月余,常随出入。褒妻乃异志于褒,褒莫知之。经岁时,后褒妻与外密契,欲杀褒。褒是夕醉归,妻乃伺其外来杀褒。既至,方欲入室,其犬乃啮折其足,乃咬褒妻,二人俱伤甚矣,邻里俱至救之。褒醒,见而搜之,果获其刀。邻里闻之,送县推鞫,妻以实告褒妻及怀刀者,并处极法。”其中“褒妻与外密契,欲杀褒”,当折射出世情中并不少见的“隐秘”,或者说,偷情者并不少见。《疑狱案》卷上《严遵疑哭》记述:“严遵为扬州刺史,巡行部内,忽闻哭声,惧而不哀,驻车问之,答曰:夫遭火烧死。遵疑焉,因令吏守之,有蝇集于尸首,吏乃披髻视之,得铁钉焉。即按之,乃伏其罪。”其中“夫遭火烧死”与“铁钉”败露奸情,都是风俗生活中偷情成风的见证。

公案与报应相联系,体现了唐代社会风俗生活中的信仰观念。

如《酉阳杂俎》前集卷十二《柜中熊》记:

宁王尝猎于鄠县界,搜林,忽见草中一柜,扃钥甚固。

命发视之,乃一少女也,询其所自,女言:“姓莫氏,父亦曾仕。昨夜遇一伙贼,贼中二人是僧,因劫某至此。”

上诉,冶态横生。

王惊悦之,遂载以后乘。

时方生猎一熊,置柜中,如旧锁之。值上方求极色,王以莫氏衣冠子女,即日表上之,具其所由。上令充才人。

经三日,京兆府奏,鄠县食店,有僧二人,以万钱独赁房一日夜,言作法事。唯舁一柜入店中。

夜深,腷膊有声。店主怪日出不启门,撤户视之,有熊冲人走去。

二僧已死,体骨悉露。

上知之,大笑,书报宁王:“宁哥大能处置此僧也。”

莫氏能为新声,当时号莫才人啭。

唐代社会风俗中,杀人者屡屡出现;杀人的手段被故事所记述,那么,这背后又是什么问题呢?杀人越货,多为钱财;谋夫害命,多为淫欲。同时,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作为社会风俗生活和道德伦理,其生成社会现象,造成社会危害事实的众多原因,至今都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

王仁裕《玉堂闲话·刘崇龟》载:

刘崇龟镇南海之岁,有富商子少年而白皙,稍殊于稗贩之伍,泊船于江。

岸上有门楼,中见一姬年二十余,艳态妖容,非常所睹,亦不避人,得以纵其目逆,乘便复言:“某黄昏当诣宅矣。”

无难色,颔之微哂而已。

既昏暝,果启扉伺之。

比子未及赴约,有盗者径入行窃。见一房无烛,即突入之,姬即欣然而就之。盗乃谓其见擒,以庖刀刺之。遗刀而逸,其家亦未之觉。商客之子旋至。方入其户,即践其血,怯而仆地。初谓其水,以手扪之,闻鲜血之气未已。又扪着有人卧,遂走出,径登船,一夜解维。

比明,已行百余里。其家迹其血至江岸,遂陈状之主者讼。

穷诘岸上居人,云:“其日夜,有某客船一夜径发。”

即差人追及,械于圉室。拷掠备至,具实吐之,唯不招杀人。

其家以庖刀纳于府主矣。

府主乃下令曰:“某日大设,合境庖丁,宜集于球场,以候宰杀。”

屠者既集,乃传令曰:“今日既已,可翌日而至。”乃各留刀于厨而去。

府主乃命取诸人刀,以杀人之刀,换下一口。来早,各令诣衙请刀。诸人皆认本刀而去,唯一屠最在后,不肯持刀去。

府主乃诘之,对曰:“此非某刀。”

又诘以何人刀,即曰:“此合是某乙者。”

乃问其住止之处,即命擒之,则已窜矣。

于是,乃以他囚之合处死者,以代商人之子,侵夜毙之于市。

窜者之家,旦夕潜令人伺之。既毙其假囚,不一两夕,果归家,即擒之。具首杀人之咎,遂置于法。商人之子,夜入人家,以奸罪杖背而已。

彭城公之察狱,可谓明矣。

王仁裕《玉堂闲话·杀妻者》篇记述道:

闻诸耆旧云:昔有人因他适回,见其妻为奸盗所杀。但不见其首,支体具在。既悲且惧,遂告于妻族。

妻族闻之,遂执婿而入官丞,横加诬云:“尔杀吾爱女。”

狱吏严其鞭捶,莫得自明,洎不任其苦,乃自诬杀人,甘其一死。款案既成,皆以为不谬。

郡主委诸从事。

从事疑而不断,谓使君曰:“某滥尘幕席,诚宜竭节。奉理人命,一死不可再生,苟或误举典刑,岂能追悔也?必请缓而穷之。且为夫之道,孰忍杀妻?况义在齐眉,曷能断颈?纵有隙而害之,盍作脱祸之计也?或推病殒,或托暴亡,必存尸而弃首?其理甚明。”

使君许其谳义。从事乃别开其第,权作狴牢,慎择司存,移此系者。细而劾之,仍给以酒食汤沐,以平人待之。

键户棘垣,不使系于外,然后遍勘在城伍作行人,令各供通,近来应与人家安厝坟墓多少去处文状。

既而一面诘之曰:“汝等与人家举事,还有可疑者乎?”

有一人曰:“某于一豪家举事,共言杀却一奶子,于墙上舁过,凶器中甚似无物,见在某坊。”

发之,果得一女首级。遂将首对尸,令诉者验认。云:“非也。”

遂收豪家鞫之。豪家伏辜而具款。乃是杀一奶子,函首而葬之,以尸易此良家之妇,私室蓄之。豪士乃全家弃市。

吁,伍辞察狱,得无慎乎?

《疑狱集》卷上有《从事对尸》篇,与《玉堂闲话》故事内容相同,记述语言有不同处:

近代有人因行商回,见其妻为奸盗所杀,支体具在,但不见首。既悲且惧,遂告于妻族。

遽执婿入官,狱吏严其鞭捶,莫得自明,不任其苦,乃自诬杀妻。案状既成,皆以为不谬。

郡主委诸从事,从事疑而不断,谓使君曰:“某滥尘幕席,诚宜竭节,人命一死不可复生,苟或诬举刑典,其能追悔乎?必请缓而穷之。且为夫之情,孰忍杀其妻?纵有隙而害之,必作脱祸之计,或推病殒,或托暴亡,必不存尸而弃首,其理甚明。”

使君许其谳议。从事乃别开其第,权作狴牢,慎择司刑,将比系者细心劾之,仍给以酒食汤沐。

键户棘垣,不使泄于外。更令仵作行人各供近日来与人家安厝坟墓去处文状,既而一一面诘之曰:“汝等与人家举事罗内有可疑者否?”

有一人曰:“某于一豪家举事,只言殂却子。五更初,墙头舁过凶器,其间极轻,有似无物,见瘗在某坊。”

遽遣发之,果获一女子首。遂将首对尸,令系者验认,云非妻也。

因收豪家鞫之,乃是杀一子,函首葬之,以尸易此商家之妇,私室蓄之。断豪士弃市。

公案故事的实质不是公案,而是故事,在故事传说中体现了以公案内容为述说对象的唐代社会风俗。从中可以看到,偷盗、奸情、杀人等等行为作为风俗生活的表现。其中,文献记述中表现出讲述者、记述者的文化立场,以及风俗生活中所体现出的各种社会生活观念与民间信仰的密切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