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报告产品供给与不断变化的招投标信用监管需要脱节
1.信息采集渠道手段传统,采集范围有限,动态及时性欠缺
招投标领域信用报告披露企业基本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公共信用监管信息、投标监管信息以及重点工程项目中标与履约信息等,基本涵盖招投标信用监管所需要的信息。信用服务机构一般采用现场调查取证、网站人工搜索以及函证调查等方式取得报告评价所需信息。现场调查取证只能取得企业部分内部信息,且易受人为干扰;政府信用信息平台所采集的政府部门公共信息是政府履职信息,没有涉及企业经营信息;注册地在省外且当地未建设公共信用平台的企业,只能到主管部门函证;中标与履约信息的现场核查以及函证调查因项目调查的复杂性而流于形式;政府对信息公示的规范式管理造成后期网站人工搜索信息非常有限;信用报告一年有效,虽有跟踪报告要求,但受制于成本以及手段等问题实质上并未得到有效执行。2010年以后,随着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化、信息化,大数据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方式已经跟不上不断变化的投标信用监管需求。
2.招投标重要相关评价不到位
目前,中标后项目履约问题比较突出,如施工质量、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施工进度、造价等方面存在较多违反投标约定等现象,中标后不严格履行相应承诺,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因此,重点工程项目中标与履约信息是在评价标准中分量较高,招投标信用监管部门所关心的重点领域。但是,企业信用报告这部分信用评价由于采集手段、调查成本等因素,评价与披露的完整性和公信力比较欠缺,不能有效起到参考并约束投标企业的作用。
3.信用产品比较单一
招投标领域信用评价结果主要包括、信用计分、信用等级,招投标信用监管部门往往根据这些结果,限制入围或者按照不同等级赋分等,而这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受制于信用服务机构专业水平以及技术手段,在企业信用报告中对企业信用风险挖掘与展示不够;二是每年在政府信用信息平台网上公示的企业数量有限,信用监管部门整合数据以及挖掘数据的深度不够,不能为招投标信用监管部门提炼多样化、多角度、深入的信用产品。
(二)恶意市场竞争导致信用服务机构公信力缺失
招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引入市场化的信用服务机构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随着业务规模逐年上升,信用服务机构的数量也在急剧增加,但并没有给信用评价体系带来大的变革。
1.信用服务机构欠缺独立性的约束机制(https://www.daowen.com)
招投标领域信用产品应用场景狭窄,集中度很高,同质化严重且竞争激烈,评价对象付费机制,造成对信用服务机构“独立性”的天然损害。中小信用服务机构人员较少,市场与评价人员交叉并与考核挂钩,必然出现违反信用评价“独立性”的种种行为。近十年间,购买等级、按级收费以及协同造假等恶劣行为十分泛滥,严重影响了行业声誉,信用监管部门与招投标监管部门对企业信用报告的公信力产生较大质疑。
2.信用服务机构逐利性导致尽职调查不到位,评价标准未按照规范执行
信用服务机构市场生存压力及盈利欲望大于执业质量提升动力。一是信用服务机构偏重市场拓展,对专业水平建设与创新投入不足;二是为节省成本,缩减必要的尽职调查程序;三是违反执业操守,与受评企业合谋曲解评价标准,提高等级,谋取非法利益。
3.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初期信用服务机构践行守诺意识比较差
为规范市场竞争,各省的信用协会和信用服务机构联合发布了《信用服务机构自律公约和收费标准》,但实际上均未有效执行,一些机构通过低价竞争占据了较大市场份额,靠低价取胜某种程度上也决定了评价质量不能得到保证。近十年来,信用服务行业形成了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也为后期信用报告制度变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
(三)在信用监管日益重要的大环境下,招投标信用监管意识反而退潮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发改委先后发布《关于废止<关于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的通知》和《关于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对浙江省重点工程招投标领域信用监管未来方向提出新的挑战。
实践证明,浙江省重点工程招投标领域使用信用报告对于规范招投标交易市场,提升投标企业信用意识具有重要作用。取消信用报告制度后一段时间,浙江省招投标领域信用监管未见创新,基本采用“信用中国”或者“信用浙江”归集的公共信用记录,区分度不高,联合惩戒力度不够,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信用服务市场培育与应用创新上已经落后于其他省(区、市)。近十年实践也证明,信用服务行业监管未有效到位造成信用服务机构发展不规范,不代表信用监管不重要,招投标信用监管仍需要在曲折过程中发展前进。
【注释】
[1]数据来源: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