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在于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不完全性

四、关键在于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不完全性

股份制以其“一企多制”,使集体占有和个人占有要素引入企业全民所有制结构之中,从而使社会主义公有制带有某些不完全的性质。有些同志认为,全民所有制的不完全,“最明白不过地说明了企业公有制性质的改变”。我早在1979年就已经论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经过扩大自主权,赋予企业以责、权、利,企业拥有自身资金,实行将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因而在实际占有关系上,国营企业除了体现全民占有的主导性而外,还体现产品的局部占有,从而是一种不完全的全民所有制。实行股份制,承认企业的产权,采取将自有资金所有权属国家,收益权、支配权归企业,它意味着生产资料的局部占有性有所增强,从而使现实的全民所有制关系具有更为鲜明的不完全的特征。(https://www.daowen.com)

问题在于,我们认为不能从传统的公有制模式及其观念出发,将股份公司财产权的变革视为企业公有制性质的丧失、削弱,更不能将其视为公有制的解体。恰恰相反,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育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我们倒应该看到上述国有企业所有制具体形态的变化,乃是对传统僵化的、内容单调的单一公有制形式缺陷的克服,从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革新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