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的双重性

(二)产权的双重性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必须拥有充分的资产占有权,它包括资产支配使用权、部分资产收益占有权、资产处置权。企业具备了不是口头上的,而是实际的,不是微少的,而是充分的产益、产权、产责,企业将成为资产的实际占有者,企业也就可以说具有某种相对的财产主体身份,而归它实际占有的企业资产也就成为它的经营财产。企业一旦拥有这种财产占有、支配和利得关系,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活动就能拥有充分的来自财产利益的启动及充分的来自财产利益的约束,企业的自负盈亏和承担经营风险也将拥有来自企业财产的保障,企业的自我发展也将具有自身的财产基础。国有企业将因上述财产关系而表现出有自主经营、自行发展、积极开拓的充沛活力。上述企业的财产占有,乃是处在国家拥有最终所有权的前提下,也并不意味着全民财产转变为集体财产,它并不割裂与肢解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https://www.daowen.com)

基于以上论述,国有企业产权构建的中心任务就是要改变传统的全民所有制的国有国营模式,即企业单一的国家直接财产形式,而实行国家所有、企业实际占有的双重体制,或国家最终财产、企业相对财产的双重财产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