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占有主体利益的功能
2026年01月15日
(一)保护占有主体利益的功能
产权是由法律上层建筑力量来加以强化的财产占有权。财产权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利得权,或利得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历史上的私有产权,其实质是私有者的利得权,它通过宣称生产资料或产品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可侵犯的私人财产,即归主体独立地支配,由此把这个资产在生产使用中产生的收益——实质上是剩余劳动——归属于主体,成为它的私人收入。私人产权,在它是最基本的生产财产即生产资料的场合,就是把剩余产品转化为私人收入的法权,从而由此维护了私人占有主体的根本利益,使之不受他人的侵犯。同样地,社会主义公有产权的产生,其实质在于通过宣称生产资料和基本产品是社会公共财产,归社会共同体或局部共同体支配,由此将纯收入归属于联合劳动者,从而维护了公共利益,使之不受侵犯。(https://www.daowen.com)
产权通过这种保护占有主体的利益的功能,起着维护社会的基本所有制与生产关系的作用,它是社会经济结构的稳定性的重要法权支柱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