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独立经营与企业的产权

(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独立经营与 企业的产权

产权,无论是财产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拥有它,就拥有利益和权力,从而就有了行为的激励和自主行为的权力。商品交换,作为当事人的自主行为,就是以当事人对产品拥有产权——所有权——为基础的。

商品生产和经营,是一种以主体发挥高度的自主能动性为特征的生产,因而它必然要以主体拥有对经营资产的所有权或支配权为前提。近代资本主义的商品经营,通过初期的所有主体与经营主体的同一,保证了企业家对物质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与人身要素——劳动力的支配权。而流行于当代发达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公司制度,则是通过限制和缩小所有者——股东——的财产权和赋予公司经理以充分的经营权,保证公司法人拥有高度的经营积极性和能动性,使公司企业的功能能够同极度强化的市场机制和激烈的市场竞争相适应。

社会主义经济仍然是商品经济,因而,企业必然是一个自主经营的商品生产者。特别是在发达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发达的和极不驯顺的市场机制,要求和强使企业具有高度的经营自主性和独立性。因此,充实和保证企业拥有充分的财产权,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