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目前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一些同志认为,法人财产权就是法人所有权,由于出资人的投资记入公司账户,在法律上“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法人就表现为所有者;由于出资人也是所有者,这样,公司里就有出资的全民与不出资的企业法人“两个不同的主体”,二者“拥有同一份企业资产所有权”。一些同志担心,这会“纵容经营者架空全民产权,偏重企业产权”,并造成全民资产进一步流失。我认为,对于企业法人财产权,应该用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加以阐明。公司是一种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中,为了公司能适应市场,独立运作,法律赋予公司以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非自然人的经济组织——公司就由此“生命化”,它和自然人一样,拥有出资者投入和形成的财产权。这些财产权表现在公司的营运中,例如,在日常生产中公司有权对资本金进行支配,在交易中公司有权要求有业务往来的厂商履行合约,有权追收债款和在对方违约时索取赔偿,公司还有权在法人治理机制下实行收益分配和财产处置,等等。可见,公司法人是财产权(property rights)的拥有者,正是这些财产权使公司企业得以进行独立的资产营运活动,而无须事事请示出资人。但是,基于政治经济学的分析,公司只是拥有财产权,即资产的实际支配权,而不是拥有所有权,西方法学概念中所有(own)、所有权(ownership)和财产权(property rights)是有严格区别的。例如出租汽车司机可以说他占有汽车(occupy the car),但不能说他(所)有汽车(own the car)。有的同志认为,不应该使用“产权”一词,而应该使用“所有权”,这是不对的。因为“法人财产权”本来是property rights,而不是ownership,何况法人财产权本质上是企业拥有实际支配权,而由出资人拥有真正“所有权”。还必须指出,《民法通则》规定,法人“要有必要财产”,但对这“有”是所有还是占有是不明确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享有股东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在这里,享有、拥有当然不是意味着“所有”,因而不能就事论事,停留在法律词语的表象上。(https://www.daowen.com)

总之,对法人财产权要使用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要看到:(1)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是归属于股东,而取得法人身份的公司拥有的只能是经营权,即实际支配权,只不过后者采取了法人财产权形式,并取得公司“所有”的外观。(2)本原的财产权是所有权,即出资人的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权是派生的产权,是由所有者依法赋予经营者的。(3)法人财产权的产生,是传统的所有者直接经营的企业制度转变为所有者不直接经营,而委托授权经理从事经营的企业制度。这是适应拥有多个出资人的现代企业——称为资合组织——的需要而出现的企业财产制度的新变化,其实质是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这里,经营权既与所有权相独立,但又从属于所有权。因而,要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和独立化,从二者的既相对立又相统一的关系来认识法人财产权概念。基于对法人财产权是独立化和法律硬化的经营权的理解,我们就可以清楚看到,国有企业建立法人财产权并不改变也不削弱国家所有权,如果说有两个主体,那么一个是经营主体——公司法人,另一个是所有主体——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人。公司法人实际上是由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人授权进行财产委托经营,这里并不存在“所有者”易主和所有权的变化,因而,也不存在两个不相容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