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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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把对产权转让(包括其兼并形式)现象的理论分析与当前体制改革如何深化结合起来考虑,我们可以简要归结为以下三点:

第一,产权的自主权转让要求产权落实,对国有企业来说就是赋予和落实企业对资产的占有权,这一改革不仅是企业经营机制的完善,而且也是一定的占有关系的调整,是相对财产权的塑造。就这种意义上说,它是两权分离进一步的深化和发展,将把企业改革由经营方式的改革推进到所有制改革的周界。

第二,要把承包制、股份制与产权的建造结合起来。企业产权自主转让是发达的商品经济中企业行为的特征。它表明了企业不仅能独立从事日常的商品经营,而且能从事占有的经营财产的转让。这也标志着企业拥有国家财产的使用、支配、处置权,是一个拥有产权的占有主体。既然企业应该有权从事产权转让,因而就不应该规定在合同期满后,承包企业必定要将资产以原本基本形态交回,而应采取保证原本资产价值的流回。可见,将承包制的完善与产权构建结合起来,应该是当前完善承包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课题。

第三,大力发展市场化。产权自主转让表明:全民所有制企业不仅两权要分离,以实现企业自主化,而且产权要流动和转让,以实现产权商品化和市场化。企业产权转让,本身就是商品化与市场化的改革进程深入发展的产物。人们看见,正是商品化与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生产资料要素的进一步流动化,市场组织与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发展,才激发企业去发展资产和产权的自主交换关系。总之,我国经济生活中新近出现的产权的流动化,生动地表现了改革开创了一个强劲的经济市场化的发展进程,显示出我国经济的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迈进。可见,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离不开市场的发育、开拓和市场机制的发动,市场体系的形成和市场机制的发动业已成为我国改革的中心环节,把这一中心环节抓住不放,并使之与其他改革紧密配合,就能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其他方面改革的深入发展和实现向新体制的转换。

【注释】

[1]原载《经济学家》1989年第1期。

[2]原本的财产权,包括主体、占有方式、客体三要素。氏族作为主体,独占土地(森林、牧场、河流),即原始公社社会共同财产权。个人或家庭作为主体独占土地,即私有财产权。(https://www.daowen.com)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81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75页。

[5]马克思指出,生息资本对于其所有者来说,“它不过暂时离开它,不过暂时由它的所有者占有变为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占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384页)。

[6]应该说,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相对财产权正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商品性的根源。

[7]可以说,存在两种精神产品:(1)作为一般消费品的精神产品——书籍、图画、艺术表演。(2)作为固定资产的精神产品——工厂发明专利权、新设计、商标权、技术诀窍等。这些产品或是用来改善生产条件、生产工艺或是用于改善生产品的品质,由于它的价值是逐步流转回来,基于这一特征,可以把它列入固定资产之中,只不过它是无形的固定资产。

[8]列宁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土地国有和禁止土地自行转让,“在土地国有化的情况下,这种共同的规则包括禁止一切中介行为,即禁止转让土地,禁止将土地转让给自己不经营的人等等”(《列宁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3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