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结

小 结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构建,是一次企业权、责、利的重大调整。这一调整的实质是:在维护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实现经营权的独立化,由此使企业成为行使占有权、部分利得分配权、处置权的经营主体。这一企业财产制度的改革和创新,解决了传统单一国有产权体制下两大矛盾和缺陷:一是政府集中决策和发挥企业自主性的矛盾,二是政府集中占有、统一分配和保证企业群体利益的矛盾。引进和实行企业产权体制并不改变企业资产国家所有的性质——假定企业仍然是单一的国家所有制(未实行联合)——但占有权却已分化出来而赋予企业,交给了经营者和职工群体,联合劳动者由此拥有对资产的直接占有权。它意味着传统国有制下的间接占有的公有制改变为直接占有的公有制。这种产权制度使联合劳动者在企业资产的使用中拥有充分的责、权、利,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实现了直接的和紧密的结合。这种国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新形式,它不仅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

【注释】

[1]原载《国有资产研究》1993年第3期。(https://www.daowen.com)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7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520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4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