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完善主体财产权结构,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

(五)不断完善主体财产权结构,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

可以通过各类公有主体产权结构的完善,来实现公有制的发展和完善。如在国有企业中通过股份制的完善,实行国家控股的多元化股权结构,发展职工持股,特别是搞好包括经理人、职工在内的收入分配,纠正少数企业经理人索取不合理高薪的现象,使改制后的企业,更加体现公有制性质。立足于股份制产权制度的混合所有制,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载体,完善股份制产权结构,通过对多种行业的众多的股份制企业——包括私人控股企业——渗入国家股,发展混合所有制,可以使这些企业体现公有制因素,实现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的“对接”和“共融”。

可见,借助进一步完善企业主体产权结构,特别是通过股权多元化的主体产权结构的完善,通过企业内公有股的渗入,国有股权、劳动股权的增强,特别是通过企业内的“产益”的分配,即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调整和国家对企业上缴税利,即总体的“企业产益”的调整,即国民收入再分配,这样就能实现企业范围内的和国民经济整体范围内的收益分配关系的调整。这种现实的分配关系的调整,由于更充分体现劳动者权益,实际上体现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和社会公有制的完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有着通过微观组织主体财产权的完善来推进公有制完善和发展的很大空间。

我国正在开展中的产权制度——企业、科技、文化以及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一方面旨在使众多微观单位成为市场主体以增强经济活力;另一方面,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我国国有经济以及农村经济中市场主体财产权的构建,都是立足于公有制之上,因此,产权改革要体现所有制的要求,而不能采取财产权“一放了之”的方法。而更主要的是要搞好各种权、益、责在不同当事人中的配置和组合,特别是在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要切实搞好强化“农民私人产权”和维护好“集体公有产权”的结合。我国产权改革面对着许多难关。因而,顺利推进我国新时期产权改革,既要靠大胆而稳健的实践探索,更重要的是深化对社会主义产权的理论研究。(https://www.daowen.com)

【注释】

[1]原载《经济学动态》2009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