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产权的明朗化,首先是明确和落实企业财产的责任主体

(一)国营 企业产权的明朗化,首先是明确和落实企业财产的责任主体

国有企业的资产——固定资产和流动基金——是全民财产,它的最高主体和最终占有主体是全体人民,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如同任何经营性的集体财产都有其责任主体一样,社会主义的社会财产——全民财产,更必须确立起有效的责任主体,由它代表全民的意志来实行支配和经营,以维护全民财产和保证资产价值的不断增值。但是,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下,全民财产的责任主体是谁是不清楚的。按照常理,在传统的行政管理的体制下,企业的主管部门应该是全民财产的责任代表,但实际上,财政、计划、物价和其他市政管理部门,都可以对企业活动进行干预和对企业的收益“切一刀”,从而存在谁都是企业的主人,但谁都不对资产负责的不合情理的状况。婆婆多,干预多,企业被各种绳索捆死,这正是国有企业难以发挥自主性和获得活力的重要原因。为了改变上述状况,在当前,应该根本改革行政性的企业管理体制,而实行采用经济方法的国有财产管理体制,通过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局这样的机构,用经济的方法对国有财产进行宏观的管理与经营。在此基础上,还要归并和重组其他各种行政管理机构,使政府管理活动与企业活动彻底分开,做到政府不再干预微观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