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的性质与企业产权
2026年01月15日
(一)全民所有制的性质与
企业产权
国营企业中所以还存在财产关系和产权,首先在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本身的性质。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把企业中的产权等同于国有财产权。这种国有财产一元论,是否认和取消企业中多样的、复杂的财产关系的。事实上,社会主义国营企业中的全民所有,具有不完全与不成热性。任何一个国营企业,固然是社会联合劳动共同体的细胞单位,但是,它又具有一定的企业联合劳动共同体的性质。企业职工共同生产,不仅仅是体现全社会利益,而且也要体现一定的企业局部利益,它表现为职工对企业经营成果和盈利有一定的超出按劳分配性质的占有权。
因此,全民所有制企业中还存在着某些局部占有因素。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全民所有制中,全民占有的不完全性就表现得更为鲜明。承认这种特殊的占有关系和利益关系,是有效地组织社会主义联合劳动、充分调动社会主义劳动群体积极性所必要的。既然企业内部存在着全民占有和局部占有的双重关系,因而,就存在统一的国家财产和相对的企业财产、全民财产和企业集体财产等关系和范畴。国营企业在扩大再生产过程中,也会不断再生产出全民占有的国家财产和带有局部占有性质的企业财产,从而企业中也就存在和表现出既以国家为主体、又以企业为主体的财产主体结构。可见,把国营企业的产权等同于单一的全民财产权,否认有企业财产,认为国营企业只有一个占有主体——国家,否认企业也具有一定的占有主体性质,总之,看不见和否认国营企业中存在多层次的主体结构和复杂的财产关系,是对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简单化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