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的两种含义
我们认为,产权具有两种含义:原本的含义和扩大了的涵义。原本含义的产权,即具有法律形式的财产所有权(property rights),是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对于客体的最高的、排他的支配占有权。这种产权是一种具有法律形式的生产关系,是由法律这种社会权力所维护和硬化的、合法的所有关系,它是主体(所有者)对于客体即财产的最高支配权[2]。上述产权,可以称之为所有产权。历史上的严格意义的所有产权,大体说来开始于奴隶制社会。其最初的表现形式是私人财产权,即奴隶主私有财产权,封建主私有财产权,资本家私有财产权,以及个体农民的私有财产权。公共财产权是产权的另一形式:如古代的村社财产权,中世纪的宗祠财产权,现代社会主义公有财产权等。上述这些产权均体现了主体对客体(财产)的最高占有权,而就客体即财产来说,它就是完全从属于主体的独立意志的绝对财产。
产权的第二种含义是支配使用权。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告诉人们:任何生产都是以人对生产条件的占有,即独立自主地使用、支配和处分为前提,只不过这种占有具有绝对占有(所有)与实际占有两种不同形式。如果它是主体对客体的最高的支配使用关系,就是所有关系;如果它是主体对客体的有限制和不完全的支配使用,即实际占有关系。马克思就是这样来区分所有与占有的区别的。他阐述了历史上存在的非所有者拥有对生产条件的实际占有的许许多多的情况和事例。他指出:“在亚细亚的(至少是占优势的)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3],“个人是公社土地的占有者”[4],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者是公社,作为经营主体的占有者的个人则拥有对生产条件的有限制的支配使用权,例如个人及其家庭占有的土地要定期重新分配,或者是使用者死亡后归还公社。在上述情况下,产权就一分为二,它是归公社的财产所有权和归个人的财产使用权,后者可以称之为支配使用产权。产权的二重性和经营主体没有所有权,却拥有对客体的支配使用权,是所有制关系的历史发展与两权分化的后果。在现代商品经济中,这种两权分化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在企业中采取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形式。(https://www.daowen.com)
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司经理,他作为全权的经营者,拥有完备的经营权。公司经理在服从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之下,能独立地进行生产、经营、企业扩展、向外投资,即充分自主地对企业资产进行支配、使用和处置。因而,现代两权分离的结果是,股东拥有财产所有权,而企业则拥有区别于所有权的财产支配使用权或占有权[5]。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乃是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为其固有特点。全民所有制领域的产权:一方面表现为国家的最高的和终极的所有权,即所有产权;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企业的财产支配使用权,即使用产权。可见,产权这一范畴的内涵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扩大的。当代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中的产权,就不只是原本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包含着第二含义的产权,即财产支配使用权或经营权。而在我们谈到的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产权的场合,它就是指企业整体财产支配使用权或占有权,即第二含义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