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对财产与最终财产的关系

四、关于相对财产与最终财产的关系

如何通过所有制关系与其具体形式的改革、完善来搞活国营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和需要首先在理论上探讨清楚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思路,实行占有私人化。这是个别人的主张。具体地说,就是要将现存的国营企业通过股份制等形式实行占有私人化,并普遍发展私营经济。显然,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改革的最终模式是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传统的公有制模式有其严重的弊端,但这并非意味着公有制注定不如私有制,关键在于要深化改革,大胆实践,创造出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相适应的社会所有制形式。

第二种思路,实行占有企业化。一些同志主张,为了解决国营企业的产权模糊问题,不仅应该确认企业通过自有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归企业所有,而且还可以设想将大部分国营企业的资产归企业所有。这些同志认为,只有实行企业集体所有,把全民财产分化为小集团财产,才能彻底落实企业的责、权、利,解决企业经营活力的问题。我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固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不完全的,具有某些局部占有因素,实行两权分离后,企业的自有资金也将具有某些局部占有性质,从这种意义上说,对全民所有制的改革,包括了使某些局部的占有企业化。但是这并不是说应该实行全面的占有企业化,将全民所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因为,集体所有制也有其局限性,它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在任何部门都注定优越于全民所有制。

第三种思路,是对全民所有制进行深入改造,去掉传统的高度集中、否认企业权益的全民所有制模式的弊端,在保留全民所有的框架内,发展、充实企业占有,以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我认为,这是搞活国营企业最为可取的途径。

基于这一思路,就有必要实行和完善企业法人制度,首先要建立企业法人财产体制。

在全民所有制经济领域,企业财产是归企业实际占有的经营财产。必须指出,这种企业财产是一种相对的财产,是作为最高的和最终的国家财产的转化形态。这是由于:(1)作为这一财产的主体的全民所制企业,只是作为统一的社会联合劳动组织的基层单位,是大联合体中的细胞,离开了社会大联合体,就谈不上企业小联合体的存在。这种情况与集体所有制领域中每一个企业都是一个独立的存在是完全不相同的。(2)企业财产在这里只是指企业拥有一定的利得权和充分的支配使用权、处置权的资产,这是一种主体对客体的实际占有权,但是主体对客体没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上述最高的法律上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法律和法规来约束企业的活动,此外,国家还从企业分享剩余产品的主要部分,从而拥有经济上的所有权。例如实行独立经营的国营企业,必须照章向国家上交税利,股份制企业除交税以外,必须保证国家股的红利。(https://www.daowen.com)

总之,在法人财产制度下形成的企业财产,属于财产的使用权或实际占有权。因而实行企业法人制度的改革,乃是赋予企业以充分的财产使用权,这是一种使用产权的构建。它使企业在资产使用中的益、权、责进一步充实,国家作为最高所有者的法律地位与经济地位并没有发生变化。因而,这种企业财产实质上是全民所有制的转化形式,是一种派生的和相对的财产[2]

以产权构建为内容的企业改革,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是两权分离的深入发展,实际上是所有制关系、形式和结构的调整。

法人财产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全民所有制结构的一种新分化和局部调整。它把资产法律的与经济的所有权归之于国家,而把占有权,即资产的支配使用权、处置权和部分利得权归之于企业,这一分化的结果,是最终所有权与相对所有权范畴的确立。这种全民所有制内在结构的调整的实质是,在全民所有这一基本占有格局与框架不变的前提下,赋予企业以实际占有权,实行权益向企业分散。这一调整,把传统体制下削弱企业地位与作用的直接国家财产形式,改造成为国家最终财产与企业经营财产的双重财产体制。借助这一双重财产体制,既可以克服传统体制下削弱与侵犯企业权益的弊端,又保持与维护了社会主义经济的社会公共占有的基础;既能收搞活企业之效,又不至于削弱企业财产的社会主义性质。这种双重财产体制,可以恰当地处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结构内部的国家、企业利益关系,使企业能充分地适应发达的商品经济的需要。因而,我认为,这是一个深化国营企业改革的可行的思路和方法。

【注释】

[1]原载《天府新论》1989年第2期。

[2]由原本的财产派生出第二级的财产,这是产权形成的规律。除了全民财产转化为企业财产而外,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全民财产、集体财产或是混合财产——还要派生出社会主义个人财产,即个人的工资、奖金等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