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吨位的由来

船舶吨位的由来

每一艘商船都有按一定规则进行丈量而得到的吨位,以表示船舶的大小,为有关方面对船舶征收各种费用的依据。

船舶吨位这个词最初出现在1422年英国亨利五世的文告中。当时的文告称,对从纽卡斯尔到伦敦的运煤船的容积,应由国王委派的官吏进行丈量,规定船舷应有满载吃水线的标志。为了减少缴税,船东要尽量压低吨位;而当政府租用船舶或能从政府得到补贴时,船主又要提高吨位。为解决这个矛盾,15世纪的威尼斯的船主以:[船龙骨长×船宽×船深]÷6的公式得出船舶的容积。在英格兰的船主则用:[船长×船宽×船深]÷100=船的吨位。到了1694年英国制定了最原始的法律,采用:[船长×船宽×船深]÷94。

1821年,英国政府为船舶吨位问题成立专门委员会。1833年,英国海军部成立的委员会提出了“吨位的丈量,不应按照目前以装载能力为基础的方法,而应以内部容积为基础”的论断。1849年,英国海军部再次制订了新丈量方法,并以该委员会主席乔治·穆尔萨姆提出的方法命名为“穆尔萨姆法”。后来,法国、德国、美国和其他欧洲国家都先后采用这种丈量法。由于各国采用“穆尔萨姆法”,在丈量船舶吨位时无多大差别,各国之间可按相互协定承认对方的吨位证书。

1969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使各国丈量船舶吨位的方法得到了统一和简化。从此,凡按国际公约丈量的船舶便持有了船旗国政府颁布的国际吨位证书(1969年)。